1.项目标段与地点
G212仁怀市五马至寒婆岭公路改扩建工程(二标段)
2.招标范围
G212仁怀市五马至寒婆岭公路改扩建工程项目K11+000~K18+886.017段沥青路面工程、K2+638~K15 +000段水稳层及K3+098~K4+370段绿化工程、K4+440~K15+000段绿化工程、路基防护工程
3.工程概况
本项目路线全长16.471km(含后山连接线223m),起于仁怀市五马镇苦角南,起点桩号K2+638.00,途经大通村、后山乡、寒婆岭。终点接仁怀市与金沙县G212交界处,二级公路,设计速度40km/h。其中K2+ 638~K15+400路基宽度为10米,K15+400 ~K15+420路基宽度渐变,10米渐变为8.5米,K15+420-K18+8 86.017路基宽度为8.5米;后山连接线路基宽23米,路线起于主线K14+260右侧,止于后山街道,路线长0.22 3公里,全线为沥青混凝土路面。建设地点:仁怀市五马镇、后山乡,合同造价约39017万元。
4.主要工程数量
详见工程量清单
5.计划工期
沥青路面、水稳层工程计划开工日期2024年12月30日,计划竣工日期:2025年1月30日。绿化工程计划开工日期2024年12月30日,计划竣工日期为2025年1月30日,路基防护工程计划开工日期2024年12月30日,计划竣工日期为2025年1月30日,具体以业主及监理和项目部进度计划安排为准。
6.评标方式:综合评估法
7.其他
7.1、合同范本:合同范本采用公司合同范本结合本项目标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及补充。
7.2、施工人员配置:在确保业主、监理及项目部生产计划和总工期目标,具体配置按项目生产计划进行配置(不含机械设备操作及后勤人员)。
7.3、工伤及其它保险:工伤及其它保险:乙方必须为施工人员购买工商保险,也要为乙方设备购买保险。
7.4、分包单价:采用价税分离的方式,综合分包单价中包含人工费、材料费、周转材料费、机械费、小型材料及机具等完成该项工程的全部费用,也包含了支付比例以外的垫资费用,材料涨价风险,并包含合同中明示和暗示的其它合同风险。
7.5、进度款支付:甲方扣除各项款项由乙方承担的款项后,按中期验工计量款的80%支付,剩余20%作为结算预留款(含农民工工资专项保证金、工程质保金、安全风险金等)。结算预留款在甲方与乙方办理末次清算2年内无息返还。甲方可采取多种支付方式履行付款义务,包括转账支付、承兑汇票支付、供应链金融产品(云信)及债权债务转让等支付方式。在达到合同约定付款条后,乙方接受上述一种或多种支付方式。
7.6、履约保证金:分包合同总额5%缴纳履约保证金;同一个资质与公司有债务关系,可从其他项目转入,履约保证金在约定的合同工作内容全部完工,双方签定封账协议后返还。不收取银行履约保函。
7.7、安全员:施工现场必须按标段要求配备持有安全C证的专职安全员各1名。
7.8、农民工工资:由乙方委托项目部实名制银行卡代支付农民工资,代支付的工资款在乙方的验工结算支付款中委托代扣代付。税金风险由乙方承担。
7.9、完不成进度的处罚:当月计划由项目部与乙方根据业主、监理进度计划要求共同编制合理进度计划,非甲方原因导致乙方连续三个月完不成进度计划的80%,项目部将有权将队伍清退出场,清算单价甲方有权按分包合同单价80%对乙方进行清算。
7.10、临时设施:甲方架设主干电力线至变压器旁一级配电箱位置,从一级配电箱到施工点的电力线路及附属设施由乙方负责并承担费用,电费按1元/度扣款,电费已包含在合同分包单价中。水稳站由乙方按甲方统一规划建设,费用包含在分包综合单价中,施工人员驻地、水、电等由分包方自行解决并承担费用。因变压器未安装或高压电力线路无法到达,发电机租赁费用和自发电燃油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自发电费用已在《工程量及费用清单》中综合考虑,不另行计价。
7.11、施工便道:场内施工便道由乙方自行修建并承担费用,主干便道由甲方修建,乙方负责养护并承担养护费用。
7.12、误工、窝工:若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当月连续窝工、误工超过7天以上时,经甲乙双方共同确认窝工人次,超过部分计算窝工、误工费,标准按80元/天/人进行计算,其它窝工、误工费用由分包方自行承担。
7.13、技术人员:技术人员:乙方需配备足够的技术人员和现场管理人员,做好日常测量放线、标高控制、并做好记
录,按甲方工程部要求上报各项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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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4、安全标识牌、安全标识牌:标识标牌由乙方提供并承担费用。其安全文明、环保设施由乙方承担,费用已包含在分包综合单价中。 7.15、红线用地:红线用地:施工过程中严禁超红线用地,临时用地由分包人向项目部申请批准后使用,乙方擅自超红线用地导致费用由乙方承担。 7.16、争议解决争议解决::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如产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提交韶关仲裁委员会仲裁;双方同意在开庭审理前由韶关仲裁委员会组织调解,调解期限为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双方同意为实现权利支出的律师费由聘请律师一方负担,仲裁费用由提请仲裁一方承担。本合同关于争议解决方式具有最高效力,双方后期发生的补充合同、会议纪要、来往函件等涉及争议解决方式均不得对抗此约定。 |
7.17、乙方应按合同约定向甲方开具真实、有效、合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实际提供应税服务情况,准确填写发票项目。
二、凡有意参与本次投标的投标人请于2024年12月18日时前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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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张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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