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信息采购人###市石景山区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项目名称:石景山###路60号院3号楼12至14层物业管理服务物业管理服务采购项目拟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的说明:石景山###路60号院3号楼12至14层物业管理服务物业管理服务项目位于石景山###路60号院3号楼12至14层。该处房屋建筑位于石景山###路60号院3号楼东西长48米,南北宽********米;总建筑面积********平方米,共3层,其中12层********平方米、13层********平方米、14层********平方米。由于前期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使用单###市石景山区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申请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拟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的预算金额:167.******** 万元(人民币)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说明:一、前期物业合同的法律依据(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二)根据###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建设单位承担前期物业服务责任。建设单位销售房屋前,应当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人,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同一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企业的唯一性(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4号《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二)根据###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业主可以自行管理物业,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的,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应当选定一个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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