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转让标的情况 1.本次拟处置资产为合肥公****公司生产运营中产生的报废轮胎。主要以295/********、275/********、********、265/********、255/********型号轮胎为主,按照成交价计算价格。剩余型号中215/********型号轮胎按成交价*50%/条计算价格,********型号轮胎按成交价*33%/条计算价格,其他型号的轮胎按成交价*14%/条计算价格。 2.本次转让标的范围为2024年9月1日起所产生的废轮胎,预计转让期间产生废轮胎约1200条,废轮胎数量为委托**产生量为准。 3.标的回收地址为#####路###路口龙岗停保场内######路蜀山停保场内###市锦绣大道经开区停保场内######路瑶海停保场内######路###路交口张洼停保场内######路双墩大修车间#####路27###路停车场内######路邵大郢公交场内#####路###路口临时公交停车点#####路淝河停保场内,具体以委托** 上述资产转让已经上级主管单位批准同意处置,国众联资产评估土地房地****公司出具了国众联评报字(2024)第2-1653号《资产评估报告》,资产评估价值为人民币50元/条,资产评估结果已经有权部门备案。 转让底价 60元/条 交易保证金(万元) ******** 价款支付 1.受让方应于《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委托**交易价款分批次进行结算,即根据每批次报废轮胎实际核定数量乘以对应型号轮胎单价累计之和据实结算,受让方须在每批次核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委托**委托**成交资格,并报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处理。 2.受让方在合同签订前须向委托**交,视为自动放弃受让资格。 二、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的要求 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且未###市及其所###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方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1)开标日前(含当日)6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0分的; (2)开标日前(含当日)12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5分的; (3)开标日前(含当日)18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0分的; (4)开标日前(含当日)24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5分的。 2.本项目不接受自然人、个体工商户、联合体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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