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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高速设计咨询研究院有限公司等公司拟IPO工作牵头咨询服务项目采购招标公告
日期:2024-12-11 收藏项目

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4年12月20日9:00分

开标时间:同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湖南高速设计咨询研究院有限公司等公司拟IPO工作牵头咨询服务项目(重新采购第1次)已具备采购条件,现公开邀请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

1 采购项目简介

1.1 采购项目名称:湖南高速设计咨询研究院有限公司等公司拟IPO工作牵头咨询服务项目(重新采购第1次)    

1.2 采购人:湖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

1.3 (请登录)

1.4 采购项目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

1.5 采购项目概况:为加快推动集团设计咨询研究院公司及相关咨询服务公司(设计咨询研究院公司、工程咨询公司、育才布朗、华南监理,以下称拟IPO业务板块)IPO工作,做好业务、财务、税务法务等尽职调查、上市主体搭建及规范、混改、股改等前期工作,拟通过公开方式采购牵头咨询服务机构进行设计咨询研究院公司IPO上市主体搭建前期工作的咨询服务机构,指导其按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1.6 成交供应商数量及成交份额:

☑一家

□     家,成交份额:第一名:______;第二名:______;第三名:______;……

2 采购范围及相关要求

2.1 采购范围:

包/品目号

标的名称

数量(项)

上限价(元)

服务内容

1

湖南高速设计咨询研究院有限公司等公司拟IPO工作牵头咨询服务项目(重新采购第1次)

1

299525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协调为集团拟IPO业务板块提供财务、税务、法律、资产评估等服务的相关专业机构,统筹其相关工作,完成拟IPO业务板块上市主体搭建前期工作;

2、对集团拟IPO业务板块进行以IPO为目标的业务及行业情况的尽职调查,出具尽职调查报告;

3、统筹业务、法律、行业尽调情况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的财务、税务尽调情况,并根据尽调情况拟定包括但不限于整合方案、拟上市主体确定建议、上市计划书或规划方案等,并协助招标人向主管部门进行计划方案的申报备案等;

4、对拟上市主体规范运作提出专业意见,按照IPO监管审核和国资监管要求对拟上市主体的业务、法律、用工、历史遗留问题等事项进行规范,指导其进行持续整改;

5、对拟上市主体治理架构进行设计,完成对拟上市主体混合所有制改革、股改,保证拟上市主体的法人治理结构符合IPO和国资监管要求,包括但不限于混改总体方案的制定及上报、员工激励、员工持股计划、战略投资者引进、混改完成后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起草制定股改议案方案、协助召开创立大会等工作协助拟上市主体相关工作直至上市辅导阶段或达到上市辅导条件。

2.2 服务期限:在拟上市主体相关工作完成直至其到上市辅导阶段或达到上市辅导条件时为本项目服务终止时。

2.3 服务地点:湖南省长沙市。

2.4 服务标准:供应商应根据采购人及需求部门要求完成相关工作,成果文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及采购人和需求部门的要求。

2.5 采购执行合同:供应商成交后,与湖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具体采购执行合同,具体采购执行合同签订的双方共同作为合同主体承担合同法律责任与风险。

2.6 采购人将按照《湖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供应商信用管理办法》对供应商进行合同履约信用评价;对严重失信行为的,采购人有权将供应商信用评价评定等级直接降为D级。

3 供应商资格要求

3.1 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吊销资质证书状态;

(2)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3)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或在“信用中国网站”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4)与采购人有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采购公正性;

(5)被湖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采购交易平台纳入黑名单;

(6)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即利益相关企业)参加同一标段响应的;

(7)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2 供应商应满足如下要求:

资格条件

对供应商要求

证明材料要求

(1)依法设立

□不适用  

☑适用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供应商为企业的,还应具备组织机构代码证,按照“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登记制度进行登记的,可仅提供营业执照副本)。       

□不适用  

☑适用,见采购文件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5(1)。

(2)资质要求

☑不适用  

□适用

 

☑不适用  

□适用,见采购文件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5(2)。

(3)财务要求

☑不适用  

□适用

 

☑不适用  

□适用,见采购文件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5(3)。

(4)业绩要求

□不适用  

☑适用

最近5年内承接过不少于三个国有企业上市前期业务重组和股份制改革业务等项目业绩。

注:以上单个项目业绩可以在一个合同中满足,也可以在两个不同的合同中满足。

□不适用  

☑适用,见采购文件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5(4)。

(5)信誉要求

□不适用  

☑适用

☑不适用  

□适用,见采购文件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5(5)。

(6)承担本项目的主要人员要求

□不适用  

☑适用

拟委派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不少于二个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等咨询项目。

□不适用  

☑适用,见采购文件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5(6)。

(7)其他要求

☑不适用  

□适用

☑不适用  

□适用,见采购文件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5(7)。

(8)供应商不存在第一章3.1款情形的证明材料

□不适用  

☑适用

☑不适用  

□适用,见采购文件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5(8)。

(9)联合体要求的证明材料

☑不适用  

□适用

☑不适用  

□适用,见采购文件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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