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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县望郡实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吉安县城区智能充电桩二期建设项目招标公告
日期:2024-12-09 收藏项目
项目名称:吉安县城区智能充电桩二期建设项目

预算金额:7529706.28元

最高限价:7529706.28元

采购需求:

项目名称

数量

单位

简要技术需求

备注

吉安县城区智能充电桩二期建设项目

1

详见招标文件

/

合同履行期限(交货期):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交付(如遇特殊情况无法完成或无法进场的报招标人确认)。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不接受。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其他其他法律要求

①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

②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参加该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③供应商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被“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处罚期限尚未届满的),不得参与本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

(以上可提供江西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信用承诺函加盖投标人公章)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1)本项目①属性为货物,采购标的所属行业为工业。②本项目预留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对于预留份额,提供的货物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所投产品的制造商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投标文件中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否则视为无效投标】。

(2)本项目采购落实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节能、环保产品等政府采购政策,产品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范围的,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如本项目采购的产品属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必须提供《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产品。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无。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4年12月9日0:00至2024年12月16日0:00(北京时间、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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