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举报对象 全区范围内的“校园餐”经营主体,具体包括学校食堂、学校食材供应企业等。 二、举报范围 对于举报以下“校园餐”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且涉嫌犯罪或依法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吊销(撤销)许可证件、较大数额罚没款等行政处罚的,将给予举报人相应奖励: (一)“校园餐”经营主体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超范围经营; (二)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或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四)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五)通过商业宣传、产品推荐、实物展示等方式提供商品或服务,并对商品或服务的数量、质量、售后服务、责任承担等作出承诺,但未向消费者履行承诺内容; (六)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贿赂相关单位或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竞争优势; (七###市场监管领域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校园餐”重大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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