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管理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请求本院依法裁定。 本院认为:泗水泉****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提交表决的破产财产管理方案属于债权人会议的职权范围,管理人拟定的《泗水泉****公司财产的管理方案》虽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但其内容并未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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