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福州市第二总医院神经精神病防治院双层无菌器械车等医疗设备采购项目(三次)
预算金额:5.510000 万元(人民币)
最高限价(如有):5.510000 万元(人民币)
采购需求:
采购包保证金金额: 55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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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标的名称 |
数量 |
标的限价 |
计量单位 |
所属行业 |
是否允许进口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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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双层无菌器械车等医疗设备 |
1.00 |
55100 |
批 |
工业 |
否 |
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 (30) 天内交货
本项目(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2.1进口产品:本项目不适用。
2.2节能产品:适用于本项目,按照《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 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以及《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政府绿色采购工作的通知》(闽财规〔2024〕3号)执行。
2.3环境标志产品:适用于本项目,按照《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以及《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政府绿色采购工作的通知》(闽财规〔2024〕3号)执行。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本项目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1、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投标人提供的货物应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 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且应当提供《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见招标文件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2、投标人为监狱企业的视同小型和微型企业,可不提供以上第1点材料,但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3、投标人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视同小型和微型企业,可不提供以上第1点材料,但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见招标文件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4、本项目为货物类采购项目,采购标的名称为“福州市第二总医院神经精神病防治院双层无菌器械车等医疗设备采购项目(三次)”,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工业”。简化资格证明材料(若有)1、根据《福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府米购领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通知》(榕财采〔2021〕52号)“四、简化资格证明材料”的相关规定,供应商在投标(响应)时,按照规定提供相关承诺函(格式详见招标文件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 的,无需再提交财务状况、缴纳税收和社保资金缴纳等证明材料;采购人有权在签订合同前要求中标供应商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核实中标供应商承诺事项的真实性。供应商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作出虚假承诺,承诺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法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 2、若不提供本承诺函的,应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4年12月06日 至 2024年12月12日,每天上午9:30至12:00,下午14:30至17:3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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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陈思颖
电话:010-826566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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