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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本部大院沥青路面工程施工项目招标公告
日期:2024-12-02 收藏项目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广东省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本部大院沥青路面工程施工项目

2.项目地点:省机场集团本部大院

3.项目内容:对本部大院路面实施沥青摊铺工程施工,提升本部环境,有关施工要求详见《用户需求书》;

4.工期:利用两个周末时间完成施工建设任务,确保周一不影响本部正常上班及车辆停放。具体日期从合同签订后,自开工之日起计算。

5.本项目最高限价为:80.00万元人民币。

本项目实行工程总价包干,根据采购方工程量清单和说明,按规定的范围、内容和要求,由承包方包项目设计、包人工、包材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验收通过、包垃圾清理、外运以及工程施工所投入的设备、人员以及保险、税金等综合总价包干,采购方将不再另行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6.本项目不组织现场踏勘,如报价人需前来踏勘,请自行组织,并自担踏勘费用。

★二、合格的报价人: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企业,同时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提供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或电子签章)。

1.1报价人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或以上企业资质;

1.2报价人必须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2.近三年没有因腐败或欺诈行为而被政府或业主宣布取消投标资格;(须就此项内容提供承诺函并加盖供应商公章,格式见《供应商资格与诚信承诺函》)。

3.供应商应对以下资格进行响应及提供承诺书,格式见《供应商资格与诚信承诺函》:

3.1在近三年内报价供应商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派的项目负责人不得发生因行贿犯罪行为或欺诈行为而被政府或业主宣布取消报价资格(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最近三年”是指从报价截止时间之日起逆推三年,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出具的生效文件的落款时间为计算起始时间)。

3.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项目报价,否则全部取消资格。

3.3不存在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3.4不存在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的情形。

3.5不得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www.gsxt.gov.cn)查询为准,供应商需在本公告发布后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截图并加盖公章或电子签章(未按格式要求截图或截图信息不清晰将作不合格供应商处理)。

3.6不得被列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以“信用中国”网站查询为准,供应商需在本公告发布后按采购文件给定的格式要求从“信用中国”网站截图并加盖公章(未按格式要求截图或截图信息不清晰将作不合格供应商处理)。

3.7供应商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3.7.1与采购方及采购方关联公司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前三年内发生各种诉讼和仲裁。

3.7.2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项目负责人被列入广东省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不予合作对象名单且在限制期内。

3.7.3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项目负责人存在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有关规定不得参与采购活动的情形。

3.7.4存在其他失信情况的。

3.8供应商应不存在采购方确立的以下“供应商不诚信行为”:

3.8.1参与本项目的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列入采购方不予合作对象名单:

3.8.1.1通过向采购方提供不正当利益谋取成交;

3.8.1.2借用他人名称、资质进行挂靠,或者将自己的名称、资质借给他人挂靠进行报价,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成交;

3.8.1.3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合作对象;

3.8.1.4在采购过程与采购方相关工作人员私下进行协商谈判,损害采购方或其他供应商利益;

3.8.1.5针对资格审查文件、采购文件或者在资格预审公示或成交候选人公示期间,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恶意进行质疑,影响采购工作顺利推进;

3.8.1.6存在围标串标行为;

3.8.1.7采购方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供应商拒绝签订合同(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合同的除外);

3.8.1.8近三年内与采购方以及关联公司发生诉讼或仲裁的供应商,“最近三年”是指从报价截止时间之日起逆推三年;

3.8.1.9发生向采购方及其关联公司的有关工作人员行贿情形;

3.8.1.10参与采购方非招标采购活动进行两次(含)以上无效异议的合作对象,因其无效异议对采购方以及关联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工作滞后的,可纳入非招标采购项目不予合作名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视为无效异议:

——异议主体不是供应商或其他利害关系人;

——供应商是法人的,异议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投诉的,异议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异议人未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和明确的要求;

——异议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异议的,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异议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其他属无效异议的情形。

3.8.2成交供应商在合同履行,项目实施、运行阶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不予合作对象名单:

3.8.2.1不按采购文件要求,报价文件承诺的条件与采购方签订合同,或在合同签订中存在欺诈情形,违反采购文件规定,对采购方或关联公司不利;

3.8.2.2违反合同约定,将承揽项目转包或违法分包给他人;

3.8.2.3因成交供应商责任原因连续发生不安全事件、事故或造成恶劣不良影响;

3.8.2.4拒绝履行合同主要条款,造成合同无法正常履约;

3.8.2.5因严重违约被采购方依法单方解除合同;

3.8.2.6存在向采购方或关联公司相关工作人员行贿等不廉洁情形。

4.同意采购方廉洁承诺条款,并按要求签署承诺文书(详见格式文件)。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价。

三、参与项目

采购文件售价:每套为300元人民币,售后不退;采购文件发售时间:2024年12月2日9时30分至2024年12月5日17时00分(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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