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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力建设南靖矿山项目部商品混凝土、水泥砌筑砂浆、水泥稳定粒采购项目招标公告
日期:2024-11-30 收藏项目

招标编号:POWE
1.招标条件

受中国水利水电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基础设施公司(以下简称“采购人”)委托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商品混凝土、水泥砌筑砂浆、水泥稳定粒料,采购材料计划使用项目工程款用于本次招标后所签订合同的支付。

2.项目概况、招标范围

2.1 项目概况:南靖县新保林矿区(扩大范围)建筑用砂岩矿(机制砂用)项目,位于福建省漳州市南靖县丰田镇,概算总投资9.54 亿元。矿区距离漳州市区30 公里,距漳州港、厦门海沧港码头约70 公里,距厦门岛内80 公里。矿区范围为一般林地,矿山采矿权实行净地净矿出让。矿区面积0.608km²,矿山总服务年限为20 年(自取得采矿许可证之日起计算,其中基建期2 年、产量递减收尾期1 年、生态恢复治理1 年、管护期3 年)。本项目隶属南靖县丰田镇管辖。地理坐标(2000 国家大地坐标系):东经117°27′53″~117°28′27″,北纬24°36′50″~24°37′21″,有约3.5Km 简易公路与国道G319 相连接,距离丰田镇约3.0Km,距G76 高速公路南靖丰田入口约5.5 公里,交通较为便利。

2.2 招标范围:中国水利水电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南靖矿山项目部工程施工所需商品混凝土、水泥砌筑砂浆、水泥稳定粒料的采购及相关服务。

2.3 采购数量
商品混凝土

序号

物资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备注

1

商品混凝土

C20

4060

 

2

商品混凝土

C25

10500

 

3

商品混凝土

C30

3500

 

4

商品混凝土

C35

4470

 

5

水泥砌筑砂浆

M7.5

3500

 

6

水泥稳定粒料

4.0MPa

8500

 

合计

     

34530

 

说明:以上招标数量为初步设计估算数量,最终结算量以实际供货并经验收合格的数量为准,若因施工图、设计变更等原因,致使招标材料实际供货数量与招标数量发生较大偏差时,投标人应予接受。

2.4 交货时间:预计供货开始时间合同签订后至工程施工结束(预计供货期4 个月),且按采购人要求的时间阶段性分批组织进场,以实际订单交货时间为准。

2.5 交货地点:福建省漳州市南靖县丰田镇保林村中电建六局施工现场 2.6 中标人在供货前需提供商品混凝土、水泥砌筑砂浆、水泥稳定粒料的配合比提供给采购方,便于项目部技术部门审核。

2.7 混凝土采用商品混凝土、水泥砌筑砂浆、水泥稳定粒料,各种指标使用前进行检测,符合设计要求备案后使用,同时各种原材料符合下列要求: 2.7.1 商品混凝土

2.7.1.1 水泥
(1)按GB175-2023 现行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选用配置混凝土所需的水泥品种。

(2)每批水泥出厂前,对水泥的品质进行检查复验,每批水泥发货时,随货附有出厂合格证和复检资料。

(3)水泥应标明品种、强度等级、生产厂家和出厂批号,采用专用车辆装运,不得混装运输,应在装运水泥的过程中防止水泥受潮。

(4)到货的水泥应按不同的品种、标号、出厂批号,分别贮存在设有明显标志的贮罐或仓库中,水泥仓库应有排水、通风设施、保持仓内干燥,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贮存和存放。

(5)进入拌和机的水泥最高温度不得超过65 ℃。

2.7.1.2 骨料
(1)成品骨料的堆存和运输
1)堆存场地应有良好的排水设施。必要时成品骨料的露天堆料场设置遮阳防雨棚。

2)各级骨料之间应设置隔墙,严禁混料,避免泥土和杂物混入骨料中。 3)尽量减少骨料转运次数,粒径大于40mm 骨料,自由落差大于3m 时,应设缓降设施。

4)贮料仓应有足够的容积,并应维持不小于6m 的堆料厚度。

5)细骨料仓的数量和容积应满足细骨料的脱水要求。

(2)骨料品质要求
1)细骨料的品质应遵守DL/T5144-2015 第3.3.5 条的规定。

2)粗骨料的品质要求遵守DL/T5144-2015 第3.3.6 条的规定执行。

2.7.1.3 水
(1)凡符合国家标准的饮用水,均可用于拌和与养护混凝土。未经处理的工业污水和生活污水不得用于拌和与养护混凝土。

(2)地表水、地下水和其它类型水在首次用于拌和与养护混凝土时,按相关标准检验合格方可使用,检验项目和标准应符合以下要求:
1)混凝土拌和养护用水与标准饮用水试验所得的水泥初凝时间差及终凝时间差均不得大于30min。

2)混凝土拌和养护用水配置水泥砂浆28d 抗压强度不得低于标准饮用水拌和的砂浆抗压强度的90%。

3)拌和与养护混凝土的PH 值和水中的不溶物、可溶物、氯化物、硫酸盐的含量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拌和与养护用水的指标要求

项目

预应力混凝土

钢筋混凝土

素混凝土

PH 值

≥5

≥4.5

≥4.5

不溶物mg/L

≤2000

≤2000

≤5000

可溶物mg/L

≤2000

≤5000

≤10000

氯化物(以Cl-计)mg/L

≤500

≤1000

≤3500

硫酸盐(以SO4 2-计)mg/L

≤600

≤2000

≤2700

碱含量(rag/L)

≤1500

≤1500

≤1500

注:碱含量按Na2O+0.658K2O 计算值来表示。采用非碱活性骨料时,可不检验碱含量。

2.7.1.4 掺合料
(1)按本合同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的要求,采购用于拌和混凝土的掺合料。

(2)掺合料的品种和掺量应满足本合同施工图纸和技术条款的要求,掺合料的品质鉴定和品种选择应通过试验确定。

(3)掺合料应贮存在专用仓库或贮罐内,在运输和贮存过程中应注意防潮,不得混入杂物,并应有防尘措施。

(4)水工混凝土中掺粉煤灰的技术要求应遵守DL/T5055-2007 的有关规定,水工混凝土中掺火山灰的技术要求应遵守DL/T5273-2012 的有关规定。

2.7.1.5 外加剂
(1)规定用于混凝土的外加剂计有:减水剂、缓凝减水剂、缓凝剂、引气剂、泵送剂等。当有特殊需要时,可掺用其它性质的外加剂。外加剂的选用应遵守GB8076-2008 的有关规定。

(2)同一工程建筑物的混凝土外加剂应尽量在同一厂家采购,以保证外加剂之间的相溶性。如需要在不同厂家采购时,须遵守GB8076-2008 的有关规定进行相溶性试验。

(3)不同品种的外加剂应分别装运和贮存,以避免交叉污染。外加剂贮存时间过长,对其品质有怀疑时,必须重新进行试验认定。

(4)根据本工程建筑物对混凝土的品质要求,结合混凝土配合比的选择,通过试验确定外加剂的掺量。

2.7.2 水泥砌筑砂浆
根据JGJ/T98-2010《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规程》水泥砂浆的表观密度≥1900KG/m³,石砌体的施工稠度为30~50mm,水泥砂浆中水泥的用量≥200 KG/m³,其中M7.5 砂浆水泥一般在230~270 KG/m³之间;M10 水泥砂浆水泥用量一般在270~300 KG/m³。(M15 及以下强度等级的砌筑砂浆宜选用32.5 级的通用硅酸盐水泥或砌筑水泥;M15 以上强度等级的砌筑砂浆宜选用42.5 级通用硅酸盐水泥)。砂宜选用中砂,用量为砂的堆积密度(干燥状态),水用量为270~330 之间,根据现场情况酌情增减用水。

根据GB50203-2011《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水泥砂浆为机械搅拌,搅拌时间自加水时间后不少于2min。砂浆应随拌随用,水泥砂浆应在3h 内使用完毕,当施工期间最高气温超过30℃时,在搅拌后2h 内使用完毕。

砌筑砂浆试块强度验收时其强度合格标准必须符合以下规定:同一验收批砂

浆试块抗压强度平均值应大于或等于设计强度等级值的1.10 倍;同一验收批砂浆试块抗压强度的最小一组平均值应大于或等于设计强度值的85%
注:1.砌筑砂浆的验收批、同一类型、强度等级的砂浆试块应不少于3 组,当同一验收批只有1 组或2 组试块时,每组试块抗压强度平均值应大于或等于设计强度值的1.10 倍;对于建筑结构的安全等级为一级或设计使用年限为50 年及以上的房屋,同一验收批砂浆试块的数量不得少于3 组
2.砂浆强度应以标准养护,龄期为28d 的试块抗压试验结果为准。

抽检数量:每一检验批且不超过250m³砌体的各种类型及强度等级的砌体砂浆,每台搅拌机应至少抽检一次。

抽检方法:在砂浆搅拌机出料口随机取样制作砂浆试块(同盘砂浆只应制作一组试块)。

2.7.3 水泥稳定粒料
2.7.3.1 水泥稳定碎石上基层设计强度≥4.0Mpa,水泥掺量5%。

(1)符合国家或行业规范标准《JTG F80/1-2017 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公路路面基层施工技术细则》(JTGT F20-2015)、《公路工程无机结合料稳定材料试验规程》(JTG E51-2009)等技术标准的要求。

(2)所用水泥原材料应符合《通用硅酸盐水泥》(GB175-2023)规定。

(3)所用粗集料应符合建设用卵石、碎石(GB∕T-14685-2022)规定,粗集料应使用质地坚硬、耐久、洁净的集配碎石,碎石最大公称粒径不应大于37.5mm,含泥量小于1.5%,泥块含量小于0.5%。进场后应取样复试,其质量应符合国家及行业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4)所供材料应满足以下7d 无侧限抗压强度要求:

材料名称

7d 无侧限抗压强度

5%水泥稳定粒料

≥4.0MPa

(5)所供材料需按照以下配合比进行配比:

材料名称

水泥

粗集料1

粗集料2

粗集料3

细集料

每立方米材用量

109

435

544

217

979

126

重量比

1.00

3.99

4.99

1.99

8.98

1.16

2.7.3.2 供方须保持完整的生产记录、原材料出厂合格证、进场检验等资料,随时接受监理工程师和需方代表对拌和现场检查(包括对原材料的抽检和生产过

程的监控及抽检,并检查其内业资料是否与产品相对应),供方对此要积极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进行推辞。

2.7.3.3 质量保证期:本合同项下货物的质量保证期为6 个月。自批次供货验收合格并办理结算之日起进入质保期
当以上规程、规范、标准发生更新时,以国家最新版的要求为准。

2.8 付款方式
2.8.1 采购人将采取银行转账或银行承兑汇票向供方支付采购人不予贴息。 2.8.2 结算方式:采用先货后款、按月度结算。

2.8.3 供货周期:每个月(为一个供货周期。采购人编制月度采购计划,中标人按月度采购计划或采购人通知的方式进行供货,采购计划与实际供货之间差额,以实际验收数量为准。

2.8.4 结算周期:中标人于每月30(31)日前持当期经甲方签字确认的《材料验收单》及当期货款总额10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票制),向采购人提交结算申请。采购人在收到中标人递交的结算申请后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于次月30(31)日前进行结算支付。

3.投标人资格要求
投标人必须满足以下资格要求:
3.1 投标人为生产厂家的,必须是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制造企业应提供近2 年由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招标清单内任一规格)检定证书材质证明书1 份。

3.2 投标人在2022 年-2024 年内的商品混凝土中标供货合同不少于3 个,每个合同额不少于500 万元,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附合同扫描件或中标通知书,提供资料须包含清晰可见的合同数量及合同金额)。

3.3 投标人财务状况良好,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3.4 投标人具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能力或提供样票。

3.5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代理商。

3.6 投标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禁止投标的情形。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凡满足本公告规定的投标人资格要求并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4 年12 月02 日10:00 前获取招标文件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24 年12 月09日10 时00 分(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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