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招标文件的澄清1、招标文件P26-27商务评审: 综合实力(24分) 1、所投电梯制造商或其母品牌在国内设立的独资或合资厂具备已投入使用的试验塔高度: (1)高度≥230米的,计10分; (2)200米≤高度<230米的,计6分; (3)高度<小于200米的计2分。 (4)高度<小于160米的计0分。 (提供能够证明试验塔高度以及证明试验塔已通过竣工验收备案登记的相关证明文件关键页影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不计分)。 2、所投电梯制造商或其母品牌在国内设立的独资或合资厂获得过财政部指定媒体《政府采购信息报》颁布的2021或2022或2023年度“全国政府采购电梯服务十强供应商”的计3分。 (需提供证书关键页影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不计分。) 3、所投电梯制造商或其母品牌在国内设立的独资或合资厂具有ISO********环境管理体系认证、ISO********职业健康安全证书、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且处于有效期内,每提供一个计1分,本项最多计3分。 (提供相关证书影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不计分。) 4、所投电梯电梯制造商或其母品牌在国内设立的独资或合资厂具有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定的实验室(CNAS实验室认可证书)的,每个获得认可证书的实验室计2分,本项最多计4分。 (提供实验室认可证书关键页影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不计分。) 5、所投电梯制造商或其母品牌在国内设立的独资或合资厂近三年获得过由中国质量检验协会颁发的“全国质量诚信先进企业”、“全国质量检验稳定合格产品”、“全国电梯行业质量领军企业”、“全国产品和服务质量诚信品牌”证书的每项计1分,最多计4分。 (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影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修改为: 综合实力(24分) 1、所投曳引驱动乘客电梯制造商或其母品牌在国内设立的独资或合资厂具备已投入使用的试验塔高度: (1)高度≥230米的,计10分; (2)200米≤高度<230米的,计6分; (3)高度<小于200米的计2分。 (4)高度<小于160米的计0分。 (提供能够证明试验塔高度以及证明试验塔已通过竣工验收备案登记的相关证明文件关键页影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不计分)。 2、所投曳引驱动乘客电梯制造商或其母品牌在国内设立的独资或合资厂获得过财政部指定媒体《政府采购信息报》颁布的2021或2022或2023年度“全国政府采购电梯服务十强供应商”的计3分。 (需提供证书关键页影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不计分。) 3、所投曳引驱动乘客电梯制造商或其母品牌在国内设立的独资或合资厂具有ISO********环境管理体系认证、ISO********职业健康安全证书、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且处于有效期内,每提供一个计1分,本项最多计3分。 (提供相关证书影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不计分。) 4、所投曳引驱动乘客电梯电梯制造商或其母品牌在国内设立的独资或合资厂具有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定的实验室(CNAS实验室认可证书)的,每个获得认可证书的实验室计2分,本项最多计4分。 (提供实验室认可证书关键页影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不计分。) 5、所投曳引驱动乘客电梯制造商或其母品牌在国内设立的独资或合资厂近三年获得过由中国质量检验协会颁发的“全国质量诚信先进企业”、“全国质量检验稳定合格产品”、“全国电梯行业质量领军企业”、“全国产品和服务质量诚信品牌”证书的每项计1分,最多计4分。 (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影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二、本项目电子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即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投标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延期至2024年12月17日9时00分(北京时间),开标地点不变,敬请各投标人自行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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