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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汀州医院骨科手术床、妇科手术床等采购项目招标公告
日期:2024-11-28 收藏项目
项目名称:福建省汀州医院骨科手术床、妇科手术床等采购项目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预算金额:2,500,000.00元

采购包1(手术床):

采购包预算金额:1,100,000.00元

采购包最高限价: 749,000.00元

投标保证金: 11,000.00元

采购需求:(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的名称、数量、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等)

品目号 品目编码及品目名称 采购标的 数量(单位) 允许进口 简要需求或要求 品目预算(元) 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1-1 C23140500-医药和医疗器材专门零售服务 骨科手术床(带牵引架)采购 1(张) 详见招标文件 600,000.00 其他未列明行业
1-2 C23140500-医药和医疗器材专门零售服务 妇科手术床 1(张) 详见招标文件 250,000.00 其他未列明行业
1-3 C23140500-医药和医疗器材专门零售服务 泌尿外科手术床(气压棒腿架)采购 1(张) 详见招标文件 250,000.00 其他未列明行业

本采购包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 (30) 天内交货

采购包2(彩超诊断系统(泌尿专用)):

采购包预算金额:800,000.00元

采购包最高限价: 691,000.00元

投标保证金: 8,000.00元

采购需求:(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的名称、数量、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等)

品目号 品目编码及品目名称 采购标的 数量(单位) 允许进口 简要需求或要求 品目预算(元) 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2-1 C23140500-医药和医疗器材专门零售服务 彩超诊断系统(泌尿专用)采购 1(台) 详见招标文件 800,000.00 其他未列明行业

本采购包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 (30) 天内交货

采购包3(膀胱镜系统):

采购包预算金额:600,000.00元

采购包最高限价: 485,000.00元

投标保证金: 6,000.00元

采购需求:(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的名称、数量、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等)

品目号 品目编码及品目名称 采购标的 数量(单位) 允许进口 简要需求或要求 品目预算(元) 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3-1 C23140500-医药和医疗器材专门零售服务 膀胱镜系统采购 1(套) 详见招标文件 600,000.00 其他未列明行业

本采购包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 (30) 天内交货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采购包1:

本采购包为服务类采购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其他未列明行业。投标人所投的服务均应由中小微企业承接:1.投标人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服务类)(格式见第七章)并声明其所投服务承接企业为中小微企业。投标人应认真对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准确划分承接企业的企业类型。若投标人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填写的行业与招标文件中明确的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不一致,则不予认定为中小企业。 2.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承接企业为监狱企业的,可不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但须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3.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可不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但须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采购包2:

本采购包为服务类采购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其他未列明行业。投标人所投的服务均应由中小微企业承接:1.投标人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服务类)(格式见第七章)并声明其所投服务承接企业为中小微企业。投标人应认真对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准确划分承接企业的企业类型。若投标人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填写的行业与招标文件中明确的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不一致,则不予认定为中小企业。 2.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承接企业为监狱企业的,可不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但须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3.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可不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但须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采购包3:

本采购包为服务类采购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其他未列明行业。投标人所投的服务均应由中小微企业承接:1.投标人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服务类)(格式见第七章)并声明其所投服务承接企业为中小微企业。投标人应认真对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准确划分承接企业的企业类型。若投标人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填写的行业与招标文件中明确的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不一致,则不予认定为中小企业。 2.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承接企业为监狱企业的,可不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但须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3.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可不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但须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采购包1:

(1)①本采购包允许供应商采用资格承诺制。采用资格承诺制的供应商,应当根据投标(响应)格式文件要求提供资格承诺函,无需提供《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一般资格条件证明材料;资格承诺函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的,视为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提交供应商的资格及资信文件,按资格审查不合格处理。②采购项目有特殊资格要求的,供应商还应按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2)1、所投货物若属于医疗器械管理范畴,按照国家《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应符合以下标准: ①投标人为所投产品制造商的,须提供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书;投标人为所投产品经销商的,投标货物属于三类医疗器械的,须提供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书,投标货物属于二类医疗器械的,也可提供二类医疗器械的经营备案凭证(若有附件也应提供),投标货物属于一类医疗器械的,则无须提供此项。 ②投标货物属于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管理的,应提供所投产品医疗器械注册证且在有效期内(若有附件也应提供)。投标货物属于第一类医疗器械管理的,应提供该产品经主管部门备案的证明材料(若有附件也应提供)或承诺中标后该产品向主管部门备案的承诺函。 2、投标货物不属于医疗器械管理的,请提供所投产品不属于医疗器械管理的专项说明函。。

采购包2:

(1)①本采购包允许供应商采用资格承诺制。采用资格承诺制的供应商,应当根据投标(响应)格式文件要求提供资格承诺函,无需提供《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一般资格条件证明材料;资格承诺函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的,视为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提交供应商的资格及资信文件,按资格审查不合格处理。②采购项目有特殊资格要求的,供应商还应按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2)
1、所投货物若属于医疗器械管理范畴,按照国家《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应符合以下标准: ①投标人为所投产品制造商的,须提供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书;投标人为所投产品经销商的,投标货物属于三类医疗器械的,须提供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书,投标货物属于二类医疗器械的,也可提供二类医疗器械的经营备案凭证(若有附件也应提供),投标货物属于一类医疗器械的,则无须提供此项。 ②投标货物属于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管理的,应提供所投产品医疗器械注册证且在有效期内(若有附件也应提供)。投标货物属于第一类医疗器械管理的,应提供该产品经主管部门备案的证明材料(若有附件也应提供)或承诺中标后该产品向主管部门备案的承诺函。 2、投标货物不属于医疗器械管理的,请提供所投产品不属于医疗器械管理的专项说明函。。

采购包3:

(1)①本采购包允许供应商采用资格承诺制。采用资格承诺制的供应商,应当根据投标(响应)格式文件要求提供资格承诺函,无需提供《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一般资格条件证明材料;资格承诺函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的,视为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提交供应商的资格及资信文件,按资格审查不合格处理。②采购项目有特殊资格要求的,供应商还应按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2)1、所投货物若属于医疗器械管理范畴,按照国家《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应符合以下标准: ①投标人为所投产品制造商的,须提供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书;投标人为所投产品经销商的,投标货物属于三类医疗器械的,须提供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书,投标货物属于二类医疗器械的,也可提供二类医疗器械的经营备案凭证(若有附件也应提供),投标货物属于一类医疗器械的,则无须提供此项。 ②投标货物属于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管理的,应提供所投产品医疗器械注册证且在有效期内(若有附件也应提供)。投标货物属于第一类医疗器械管理的,应提供该产品经主管部门备案的证明材料(若有附件也应提供)或承诺中标后该产品向主管部门备案的承诺函。 2、投标货物不属于医疗器械管理的,请提供所投产品不属于医疗器械管理的专项说明函。。

三、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进口产品:按照《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是否 允许进口产品参加投标详见《采购标的一览表》

节能产品:按照《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等规定执行

环境标志产品: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的公告》(2019年第16号)等规定执行

四、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 2024-11-28 至 2024-12-05 ,(提供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每天上午00:00:00至12:00:00,下午12:00:00至23:59: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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