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磋商文件的有关问题作如下更正: 1. 1、磋商文件/第一部分 竞争性磋商邀请函 /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一)供应商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供应商须提供有效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等相关证明复印件。如供应商为自然人的提供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更正为:“(一)供应商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供应商须提供有效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等相关证明复印件。如供应商为自然人的提供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分支机构投标的****公司****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公司出具给分支机构的授权书。” 其他内容不变。 本更正公告是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原磋商文件与本更正公告有不符之处,以本更正公告为准,本更正公告未涉及内容仍以原磋商文件为准。 二、投标(响应)截止时间:2024年12月02日15时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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