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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妇幼保健院彩色超声诊断仪项目采购公告
日期:2024-11-26 收藏项目
项目名称:南京市妇幼保健院彩色超声诊断仪项目

预算金额:200.000000万元

最高限价(如有):200.000000万元

采购需求:

包号

项目名称

数量

简要技术需求

合同履行期限

预算金额

(万元人民币)

最高限价

(万元人民币)

是否接受进口产品

1

彩色超声诊断仪

1套

详见招标文件《第四章招标技术规格及要求》

项目招标完成,接院方通知后,60日内送至丁家庄院区指定地点。

200

200

接受

合同履行期限:项目招标完成,接院方通知后,60日内送至丁家庄院区指定地点。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一)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自成立时间起),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拒绝下述供应商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情形:(1)供应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2)凡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3)拒绝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1.无(本项目不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项目所属行业:工业)。

 

 

 

 

 

(三)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 产品按国家规定须进行医疗器械备案或注册的,供应商须提供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备案)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开标时,该证应在有效期内;若不在有效期内,则需提供该证和所投产品在该证有效期内生产的药监局出具的证明文件);

2) 供应商为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须根据产品的类别,提供供应商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3)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提供本企业产品的,须提供《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4) 产品按国家规定须进行3C强制认证的,供应商须提供3C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5) 产品的代理商、经销商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若产品为进口产品,提供产品制造商或其驻中国办事机构或制造商授权的中国境内代理商针对本项目的专项授权书。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自招标文件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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