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氧属于水厂生产性物资,是深度处理臭氧系统的气源,为保证臭氧系统的完好性,确保水厂深度处理臭氧投加环节连续正常运行,预计采购液氧1440吨及租赁液氧站两年。
二、供应商资格要求
1)供应商须在中国境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机构;
2)供应商为液氧生产厂家的,注册资金不少于3000万;供应商为经销商的,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
3)供应商须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危险品生产许可证或危险品经营许可证及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如供应商不具备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负责运输,但须提供该单位的运输许可证及合作证明);供应商为经销商的,应提供生产商的授权委托书;
4)供应商近三年(自竞争性谈判公告之日起倒算)至少具有3个自来水厂销售业绩合同,且业绩合同中单个液氧塔容积≥30m³;
5)供应商不得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
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最终以经审批的竞争性谈判文件为准。)
三、最高限价
本项目设最高限价,最高限价为人民币 141.60万元(其中液氧最高限价800元/吨,液氧站租赁费5500元/站/月)。
四、竞争性谈判文件领取时间为2024年11月26日8:30至2024年12月6日18:00(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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