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天津市滨海新区城镇生活污水厂、污泥厂及农村污水站巡查监管项目
预算金额:85.21万元
最高限价:85.21万元
采购需求:
| 包号 | 是否设置最高限价 | 预算(万元) | 最高限价(万元) | 采购目录 | 采购需求 |
| 第1包 | 是 | 85.21 | 85.21 | 其他服务 | 滨海新区城镇生活污水厂、污泥厂及农村污水站巡查监管,具体详见项目需求书 |
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起始时间以合同为准)。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 ,本项目不接受进口产品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本项目针对小型、微型企业予以20%的价格扣减。本项目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其他未列明行业。2、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发布的《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3、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发布的《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规定,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4、涉及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的,按照财政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国家邮政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财办库〔2020〕123号)要求执行。5、按照《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要求,根据开标当日解密截止时间“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的信息,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拒绝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组织。须提供证明供应商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相关证件;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须提供2023年度经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财务报告或投标文件开启时间近6个月内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3、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须提供2024年至少1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材料;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须提供书面声明函(截至投标文件开启日成立不足3年的供应商可提供自成立以来无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投标。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4年11月26日到 2024年12月02日,每天上午09:00至12:00,下午13:30至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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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王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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