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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定点维修保养服务项目三次招标公告
日期:2024-11-25 收藏项目

我部就以下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采购资金已全部落实,欢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投标。

一、项目名称:车辆定点维修保养服务项目(第三次)

二、项目编号:2024

三、项目概况:

车辆定点维修保养服务项目,其中第1包选取2家小型车辆定点修理厂,为某单位提供车辆定点维修保养服务;第2包选取1家大型车辆定点修理厂,为某单位提供车辆定点维修保养服务。

1.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2.项目预算: 50万元,其中:第一包30万元,第二包20万元 ;

3.服务地点: 采购人指定地点(特殊情况以合同为准);

4.服务期限: 自签订合同之日起合同有效期为1年,合同期满后,如采购单位需要续约,经采购单位批准后可以继续签订合同,合作总时长最多不超过两年。

四、投标供应商资格条件

(一)具有企(事)业法人资格(有行业特殊情况的银行、保险、电力、电信等法人分支机构,会计师、律师等非法人组织,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法人除外);

(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军队单位;成立三年以上的非外资(含港澳台)独资或控股企业;

(三)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四)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施设备、专业技术能力、质量保证体系和固定的生产经营、服务场地;

(五)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六)参加军队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200万元以上)等重大违法记录;

(七)未被中国政府采购网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未在军队采购暂停名单处罚范围内或军队采购失信名单禁入处罚期和处罚范围内,以及未被“信用中国”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处罚期内)。

(八)本项目特定资格:

第一包: 投标供应商须具有在效期内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或《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具备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颁发的二类汽车维修(具备小型车维修许可)及以上资质,且在有效期内。

第二包: 投标供应商须具有在效期内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或《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具备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颁发的二类汽车维修(具备大型车维修许可)及以上资质,且在有效期内;同时维修场地、附近道路交通应符合维修大型车要求。

五、招标文件申领时间

(一)申领时间:2024年11月25日至2024年11月29日,每日上午09:00至12:00,下午14:00至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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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方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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