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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河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日期:2024-11-22 收藏项目
一、征收土地范围 本次批准征收头铺镇花园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公顷(********亩),其中:农用地********公顷(********亩),含耕地********公顷(********亩)、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用地********公顷(********亩)。具体现状如下: 1.地块1征收头铺镇花园村集体所有土地********公顷(********亩)。其中:建设用地********公顷(********亩)。 2.地块2征收头铺镇花园村集体所有土地********公顷(********亩)。其中:********公顷(********亩),含耕地********公顷(********亩)、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用地********公顷(********亩)。 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二、工作安排 本公告发布后###县人民政府将组###县土地收购储备交易中心实施土地征收。 对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将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90日内,按照###县2024年第8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公告》(五政征〔2024〕21号)及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确定的补偿安置费用,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户,将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支付给其所有权人,将搬迁、临时安置费用支付给搬迁人、被安置人。 对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县人民政府将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等,在2024年12月10日前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送达土地使用权人,并按照决定内容进行补偿。 ###县人民政府将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皖政〔2023〕72号)《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皖人社发〔2023〕18号)及###县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五政〔2024〕2号)等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转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并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保障体系。 征地补偿安置到位后,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30日内腾退土地、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并将被征收土地所有权、承包经营权等相关权属证书移交###县自然****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地址:行政服务中心 联系方式:********)###县自然****局将依据征地批准文件等,###县人民政府同意并公告后,集中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等的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对已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但拒不按协议约定腾退的###县人民政府将作出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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