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招标文件的补充修改:1、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二节“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条目号********(1)的信息或数据内容修改为:开工预付款金额: 10 %签约合同价。2、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二节“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条目号********(1)的信息或数据内容修改为:进度付款证书最低限额: / 万元。3、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二节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预付款”修改为:本条款细化为:********预付款预付款包括开工预付款、材料预付款。具体额度和预付办法如下:(1)开工预付款的金额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在承包人签订了合同协议书且承包人承诺的主要设备进场后,监理人应在当期进度付款证书中向承包人支付开工预付款。承包人不得将该预付款用于与本工程无关的支出,监理人有权监督承包人对该项费用的使用,如经查实承包人滥用开工预付款,发包人有权立即通过向银行发出通知收回开工预付款保函的方式,将该款收回。承包人应于签订合同前与发包人在工程所在地设立共管账户,用于本项目工程款项专款账户。该账户中的款项支出须经发包人及承包人共同确认。(2)材料、设备预付款:本工程材料、设备不支付预付款。******** 预付款保函承包人无须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的预付款,应按照本合同第********项规定使用,承包人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对预付款的正常使用承担保证责任。********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开工预付款在进度付款证书的累计金额未达到签约合同价的30%之前不予扣回,在达到签约合同价30%之后,开始按工程进度以固定比例(即每完成签约合同价的1%,扣回开工预付款的2%)分期从个月的进度付款证书中扣回,全部金额在进度付款证书的累计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的80%时扣完。 4、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二节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第********项约定”修改为:第********项约定为:付款方式:(1)承包人按当月实际进度,在每月25日前向发包人及监理单位报送完成工作量报表和下月施工进度计划表,监理单位在接收到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核签证,发包人在收到工程师签证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在审批后,并在审批后14个工作日内按照审核审批合同内的合格工作量的80%支付进度款。(2)工程交工验收合格、内业资料完整且结算审核通过后,发包人支付至工程结算款的97%,剩余3%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并完成保修任务后30天内付清。(3)付款方式: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发包人支付每期款项前,承包人必须于当期工程款支付前出具经发包人批准同意的同等金额的增值税发票(完成结算后,承包人应累计提供至结算金额总额100%的增值税发票)。承包人的违约金、赔偿金、罚金从当期工程进度款中扣除,但发票额应按当期工程款项全额开具,由于承包人提供增值税发票不及时造成的付款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不承担逾期付款责任。因承包人提供的账户不准确或不完整导致承包人无法收到全部款项的,由承包人承担全部损失。5、招标文件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二)投标函附录”已修改,详见附件一。二、本招标项目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开标时间、投标保证金提交的截止时间修改为:2024年12月06日10时00分00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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