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签订 医疗机构应严格履行合同要约,按要求完成各年度协议采购量。未完成首年协议采购量的医疗机构,需在登记系统内上传经分管院领导签字的未完成理由盖章件。未完成的量累计到周期内下一年度,医疗机构在尊重临床实际的前提下,确保协议量的完成。 医疗机构无需重新报量,原则上采购周期内总采购量应为首年协议采购量的3倍,每年度协议采购量不低于前一年整体实际使用量的90%,不低于同中选企业上年协议采购量。如医疗机构因特殊原因下调采购量的,须提交书面说明材料及需调整的采购量至属地医保部门,审核确认后统****局。 二、执行时间及要求 第二采购年:2024年3月15日-2025年3月14日,自2024年3月15日起至发文之日医疗机构中选产品的采购量一并纳入第二年度协议量统计。 第三采购年:2025年3月15日-2026年3月14日。 医疗机构应优先使用中选产品,鼓励企业按中选价格供应非中选产品系统,中选企业非中选产品系统(包含未投标产品、新获批产品),接受按照不高于中选价格供应的,在医疗机构考核时不视为非中选产品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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