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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河县人民法院审判执行辅助服务项目招标公告
日期:2024-11-19 收藏项目
一、项目基本情况1.项目编号:LHCGCZ********.项目名称###县人民法院审判执行辅助服务3.预算金额:********.00元4.最高限价:********.00元    5、服务范围:   满###县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需求,需采购审判执行辅助服务,其中包括审判辅助服务、诉前调解服务、送达服务、执行辅助服务等法院相关工作。1.审判、执行辅助服务  根###县人民法院往年受理案件量情况,需要负责辅助办案、执行法官办理案件数一年约6600余件,要求依照法定程序及方式进行开庭记录、调证查询等审判、执行相关工作。2.诉前调解服务  根###县人民法院往年诉前调解案件量情况,需要负责我院及派出法庭的诉前调解案件数两年约2000余件,要求依照法律程序,准确了解案件事实,确保调解的灵活性和适用性。3.送达服务  根###县人民法院往年受理案件量情况,需要送达案件数一年约8600余件,要求将法院传票及时准确的送达至指定地址。 采购内容 规格 单价 数量 合计 备注 审判、执行辅助 次 6600 诉前调解服务 次 2000 送达服务 次 8600 其他要求:1.由供应商组建专业服务团队,提供高质量的服务,相关设备及办公用品由采购人提供。   2.供应商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进行任何非法或本项目范围外的活动,不得有意损坏、丢失、涂改、抽换、伪造档案资料,不得擅自修改、复制案件档案资料及带离开工作场所。 3.供应商在实施服务过程中,采购人有监督检查权。如发现问题有权向供应商提出整改意见,并进行服务效果评估,供应商应当积极配合,有效呈现服务效果。供应商应在收到整改意见后2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情况正式回函采购人。 4.供应商应按交接工作清单的要求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服务工作,并按该工作清单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采购人交付工作成果。采购人对供应商提交的工作成果按约定质量标准进行验收。  5.因供应商在工作期间造成采购人出现人身或财产损失、或第三人人身以及财产损失,导致采购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供应商应负责赔偿采购人的损失。  6.保密要求 ********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保密协议》。供应商在进行服务过程中,必须确保采购人的信息安全,未经采购人同意不得擅自删除、修改和转移业务系统中的信息,并为其保密。因供应商泄露采购人工作秘密造成采购人损失的,供应商应赔偿采购人损失。 ********服务结束后,供应商应返还采购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和服务过程中取得的任何材料,不得存留原件或复制品。  7.采购标的需满足的服务质量标准:达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满足采购人需求标准。 6、服务要求:详见招标文件    7、服务期限:1年。8、服务标准:根据相关行业标准执行。9、本项目(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投标人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注册,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形式,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包含与本项目相符合的合法经营资格,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能力;  (2)、拟参加本项目的潜在供应商须具备有效的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开户行出具的开户证明文件;(3)、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规定,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拒绝参与本政府采购活动;(4)、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  (5)、拟参加本项目的潜在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公司****公司****公司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采购项目;(6)、拟参加本项目的潜在供应商须提供经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完整有效的企业财务报告扫描件(投标截止日为上半年的,提供本年上两个年度任一年度的上述材料;投标截止日为下半年的,提供上一个年度的上述材料)或提供其基本开户银行在投标截止日前六个月内出具的资信证明扫描件(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不能替代银行资信证明)。;  (7)、拟参加本项目的潜在供应商须提供投标截止前近一年任意一个月依法缴纳税收的相关证明材料;(8)、拟参加本项目的潜在供应商须提供投标截止前近一年任意一个月依法缴纳社会保障金的相关证明材料;(9)、拟参加本项目的潜在供应商须到采购单位进行实地踏查。(现场考察时间、地点:2024年11月20日至2024年11月26日###县人民法院,联系人:刘芳义,联系电话:********,考察方需携带法人证明或授权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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