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债务人破产后,依法停用债务人的一切印章,由管理人出具的“广西北海业中房地****公司管理人”字样印章为本案破产程序中执行债务人和管理人事务的唯一合法印章。二、《企业破产法》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故,管理人未接管债务人之前,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中止,并且只能由管理人或管理人直接授权的代理人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未经管理人依法授权的单位或个人不能代表或代理债务人参加相关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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