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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十人民医院崇明分院消毒灭菌设备项目的招标公告
日期:2024-11-14 收藏项目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310**************** 项目名称###市第十人民医院崇明分院消毒灭菌设备项目 预算编号: 5124-W********  预算金额(元): ********元(国库资金:0元;自筹资金:********元) 最高限价(元): 包1-********.00元  采购需求:        包名称###市第十人民医院崇明分院消毒灭菌设备项目     数量:1     预算金额(元):********.00     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用途:供应室消毒灭菌设备,包括全自动清洗消毒器,2台;脉动真空灭菌器,2台;医用干燥柜,1台;水处理设备,1台;超声波清洗机,1台。采购与安装,具体技术要求等详见招标文件。  合同履约期限: 合同签订后30日内。  本项目( 否 )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推行节能产品政府采购、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发展。规范进口产品采购政策。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2、未被“信用中国”、中****网(********)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1)投标人所投产品为医疗器械的,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适用于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或《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投标产品应当与上述两证中的规格型号保持一致;(2)如果投标人是投标产品(该产品为医疗器械的)制造厂家,应同时提供《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适用于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或《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上述两证不可相互替代、覆盖; (3)如果投标人是经营企业,应同时提供《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适用于第三类医疗器械)或《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若两证合一,仅需提供经营许可证,投标产品应当与上述两证核准的经营范围保持一致,并且两证不可相互替代、覆盖; (4)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应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须提供《财务状况及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情况声明函》;(5)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6)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提供股东组成基本情况表;(7)本项目不允许进口产品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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