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专利开放许可的意义 专利开放许可制度是《专利法》第四次修改新设的一种专利特别许可制度。根据专利法第五十条和五十一条的规定,它是指专利权人可以自愿向国****局提出专利开放许可声明,国****局审查后对符合规定的声明予以公告,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意愿实施开放许可的专利的,以书面方式通知专利权人,并依照公告的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标准支付许可使用费后,即获得专利实施许可,双方无需额外签订普通许可合同。开放许可实施期间,对被开放许可的专利需缴纳的年费给予减免。根据《首都师范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开放许可收入的 70%奖励给科技成果完成人。 专利开放许可制度有利于实现简便快捷的“一对多”专利许可,提升对接效率,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有助于拓宽专利技术供给渠道,推进专利技术供需对接,从而促进高校和科研机构的专利技术向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转移转化,促进专利技术转化实施,激发全社会的创新活力,提升专利转化效益。 二、专利开放许可的条件 1.专利权人资格:申请开放许可的专利应以我校为唯一专利权人,且专利权属清晰。如为我校和其他单位或个人共有专利权,则应提供全体专利权人同意实施开放许可的证明。 2.专利状态:拟实施开放许可的专利权必须为已授权且专利法律状态有效,同时不在专利独占实施许可或排他实施许可有效期限内。 3.许可费用:申请开放许可需明确许可使用费的支付方式和标准,可参考国****局发布的《专利开放许可使用费估算指引》(附件1),也可以参考相关数据中的同行业平均许可金额或费率(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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