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江都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才公寓改造工程已由扬州市江都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扬江发改许发[2022]60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扬州安康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自筹,项目出资比例为其他国有100.0%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江都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才公寓二期改造工程EPC总承包标段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二、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概况
2.1.1 建设地点:扬州市江都区
2.1.2 工程规模:江都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才公寓二期改造工程主要为3#楼单栋进行改造,4#楼室内墙面破损进行改造,每栋楼建筑占地面积约为601.6㎡,地上6层,局部7层,建筑面积为3690.84㎡,建筑高度为17.50m。新建消防水池一座需要满足人才公寓1#-4#楼的消防要求。
2.1.3 合同估算价:911.47 万元
2.1.4 工期要求:50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2024年12月25日,竣工日期:2025年02月13日
2.1.5其他:招标的具体工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3#楼单栋改造室内公共部位、室内起居室原装修拆除、重新进行装修改造、对室内的家具、沙发、书餐桌、床、床垫床上用品、窗帘、晾衣架等进行采购、室内强弱电改造、给排水改造、消防改造,另外要求将原户型中阳台部位的卫生间移到进户门两侧,进行卫生间重新布置,阳台充分考虑人文居住舒适性;4#楼根据现状对室内公共部位、起居室破损的墙体装饰面进行修补;根据现有位置场地合理性确定消防水池位置,消防水池功能要求满足1#、2#、3#、4#楼满荷居住下确保消防改造设置要求合格,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量不少于108T;消防水池建设包括里面设备。(详见设计任务书)。
2.2 招标范围:在招标人提供的前期资料及发包人要求的基础上,完成本项目施工图设计、材料设备采购、施工及工程保修等内容。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且须具备下列资质组合之一(可组成联合体):(1)具备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和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甲级资质;(2)具备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和工程设计建筑行业乙级及以上资质;(3)具备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和工程设计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专业乙级及以上资质;(4)具备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和建筑装饰工程设计专项乙级及以上资质,并满足以下要求:1、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2、企业的资质类别、等级和项目负责人注册专业、资格等级符合国家有关规定;3、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的资格(资质)条件必须符合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要求,并附有共同投标协议;4、企业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相关规定不作要求的除外)。
3.2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备应当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或者【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或者【注册监理工程师(房屋建筑工程专业)】或者工程建设类高级技术职称资格或者【二级注册建造师(建筑工程专业)及以上】并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资格,且满足下列条件:1、项目负责人未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a.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交纳社会保险;b.将本人执(职)业资格证书同时注册在两个及以上单位);2、项目负责人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或项目负责人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必须原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6个月),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或因故不能按期开工、且已办理了项目负责人解锁手续,或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且总的工程规模在项目负责人执业范围之内;3、项目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行为记录,或者有行贿犯罪行为记录,但自记录之日起已超过5年的。
3.3 投标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应具备的其他要求:
3.3.1 投标人近3个月中任意一个月为项目负责人、授权委托人正常缴纳养老保险。(应提供由劳动部门出具的养老保险证明;如当地社保管理部门明确的最大查询期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月份不一致时,须提供社保管理部门的文件规定;已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明);
3.3.2 投标人没有在招投标活动中存在失信行为被招投标监管机构在指定媒介上公示并在公示期限内;
3.3.3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当日,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结果不处于不合格状态;
3.3.4 本工程设置以下可选条件作为投标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
拟派项目负责人自2021年11月01日以来承担过类似工程,类似工程认定标准:企业自2021年11月1日(时间以竣工验收证明时间为准)以来,担任过类似工程项目工程总承包业绩或施工业绩或设计业绩;项目总承包项目经理自2021年11月1日(时间以竣工验收证明时间为准)以来,担任过类似工程项目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或者施工项目负责人或者设计项目负责人或者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类似工程认定标准:单项合同金额700万元及以上的装饰工程(不含厂房)。如提供设计业绩或监理业绩,单项合同造价700万元是指工程建安投资金额,而非设计或监理费用金额,业绩应提供以下证明资料:1、依法承发包的交易结果(中标或成交)文件;2、合同;3、符合国家规定的竣工验收证明材料;4、其他证明资料(如有)。依法承发包的交易结果文件包括中标通知书、直接发包通知书(或备案表)和成交通知书等;依法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项目,可以提供业主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出具的有关中标文件。业绩时间认定以竣工验收报告时间为准。证明资料中涉及评标的相关数据不一致的,以数额较小的为准;拟派项目负责人承担的类似业绩证明资料中所注明的项目负责人名称应与拟投标项目负责人名称一致,如有变更,应附项目负责人变更备案资料。
投标人应如实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上述证明材料,以证实其业绩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自2022年11月01日以来,企业和拟派项目负责人没有因串通投标、弄虚作假、以他人名义投标、骗取中标、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受到建设等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自2023年11月01日以来,企业没有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不含项目负责人多投多中后放弃)、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
√自2024年08月01日以来,企业没有因拖欠工人工资被招标项目所在地省、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3.4 投标人不得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情形。
3.5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
采用联合体投标的,投标人应满足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2项的要求。
3.6 根据“关于印发《关于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招标投标活动中建立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信用办(2018)23号)”的要求:实行资格预审的,在资格审查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时,正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资格预审申请人的资格审查结果为不合格。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信用中国”和“信用江苏”网站予以公示。
四、招标文件获取
4.1 招标文件获取时间为:2024年11月13日至2024年11月18日;
来源:项目来源
2.1.1 建设地点:扬州市江都区
2.1.2 工程规模:江都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才公寓二期改造工程主要为3#楼单栋进行改造,4#楼室内墙面破损进行改造,每栋楼建筑占地面积约为601.6㎡,地上6层,局部7层,建筑面积为3690.84㎡,建筑高度为17.50m。新建消防水池一座需要满足人才公寓1#-4#楼的消防要求。
2.1.3 合同估算价:911.47 万元
2.1.4 工期要求:50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2024年12月25日,竣工日期:2025年02月13日
2.1.5其他:招标的具体工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3#楼单栋改造室内公共部位、室内起居室原装修拆除、重新进行装修改造、对室内的家具、沙发、书餐桌、床、床垫床上用品、窗帘、晾衣架等进行采购、室内强弱电改造、给排水改造、消防改造,另外要求将原户型中阳台部位的卫生间移到进户门两侧,进行卫生间重新布置,阳台充分考虑人文居住舒适性;4#楼根据现状对室内公共部位、起居室破损的墙体装饰面进行修补;根据现有位置场地合理性确定消防水池位置,消防水池功能要求满足1#、2#、3#、4#楼满荷居住下确保消防改造设置要求合格,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量不少于108T;消防水池建设包括里面设备。(详见设计任务书)。
2.2 招标范围:在招标人提供的前期资料及发包人要求的基础上,完成本项目施工图设计、材料设备采购、施工及工程保修等内容。
3.2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备应当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或者【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或者【注册监理工程师(房屋建筑工程专业)】或者工程建设类高级技术职称资格或者【二级注册建造师(建筑工程专业)及以上】并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资格,且满足下列条件:1、项目负责人未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a.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交纳社会保险;b.将本人执(职)业资格证书同时注册在两个及以上单位);2、项目负责人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或项目负责人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必须原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6个月),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或因故不能按期开工、且已办理了项目负责人解锁手续,或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且总的工程规模在项目负责人执业范围之内;3、项目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行为记录,或者有行贿犯罪行为记录,但自记录之日起已超过5年的。
3.3 投标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应具备的其他要求:
3.3.1 投标人近3个月中任意一个月为项目负责人、授权委托人正常缴纳养老保险。(应提供由劳动部门出具的养老保险证明;如当地社保管理部门明确的最大查询期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月份不一致时,须提供社保管理部门的文件规定;已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明);
3.3.2 投标人没有在招投标活动中存在失信行为被招投标监管机构在指定媒介上公示并在公示期限内;
3.3.3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当日,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结果不处于不合格状态;
3.3.4 本工程设置以下可选条件作为投标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
拟派项目负责人自2021年11月01日以来承担过类似工程,类似工程认定标准:企业自2021年11月1日(时间以竣工验收证明时间为准)以来,担任过类似工程项目工程总承包业绩或施工业绩或设计业绩;项目总承包项目经理自2021年11月1日(时间以竣工验收证明时间为准)以来,担任过类似工程项目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或者施工项目负责人或者设计项目负责人或者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类似工程认定标准:单项合同金额700万元及以上的装饰工程(不含厂房)。如提供设计业绩或监理业绩,单项合同造价700万元是指工程建安投资金额,而非设计或监理费用金额,业绩应提供以下证明资料:1、依法承发包的交易结果(中标或成交)文件;2、合同;3、符合国家规定的竣工验收证明材料;4、其他证明资料(如有)。依法承发包的交易结果文件包括中标通知书、直接发包通知书(或备案表)和成交通知书等;依法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项目,可以提供业主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出具的有关中标文件。业绩时间认定以竣工验收报告时间为准。证明资料中涉及评标的相关数据不一致的,以数额较小的为准;拟派项目负责人承担的类似业绩证明资料中所注明的项目负责人名称应与拟投标项目负责人名称一致,如有变更,应附项目负责人变更备案资料。
投标人应如实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上述证明材料,以证实其业绩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自2022年11月01日以来,企业和拟派项目负责人没有因串通投标、弄虚作假、以他人名义投标、骗取中标、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受到建设等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自2023年11月01日以来,企业没有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不含项目负责人多投多中后放弃)、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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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根据“关于印发《关于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招标投标活动中建立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信用办(2018)23号)”的要求:实行资格预审的,在资格审查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时,正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资格预审申请人的资格审查结果为不合格。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信用中国”和“信用江苏”网站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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