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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丰县中医院血液透析设备采购项目招标公告
日期:2024-11-13 收藏项目

一、采购项目名称:清丰县中医院血液透析设备采购项目                                 

二、采购项目编号:ZTZB                            

三、项目预算金额(最高限价):214万元(自筹资金)其中一标段:55万元,二标段140万元,三标段19万元;

四、采购需求:

1、采购内容:医疗设备一批(详细参数见采购文件)

2、标包划分:三个标包,第一标段:血液透析机(单泵)5台,第二标段:血液透析机(双泵)5台,第三标段:水处理设备维修升级系统

3、供货期:合同签订后30日历天完成。

4、质量要求:合格

5、采购地点:清丰县中医院

五、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5.1 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条”、《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给予中小型企业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给予2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投标报价参与评审,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见《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有效认定意见或按照“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规定提供的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财务报表和县级及以上工信部门出具的文件证明)(详见《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5.2 监狱企业视同中小型企业,享受中小型企业同等政策待遇。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5.3 没有提供中小企业、监狱企业有效证明材料的投标人将被视为不接受投标总价的扣除,用原投标总价参与评审;

5.4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及环境标志产品优先采购,须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                                               

六、投标人资格要求: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1)注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2023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投标人的成立时间小于1年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报告)或提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证明或承诺,格式自拟。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近1年以来任意3个月的缴纳税收凭据、社会保险凭据,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投标人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承诺,格式自拟);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规定,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投标人,拒绝参与本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和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由采购人或代理机构负责查询,投标人不需提供查询证明或截图)

3.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否                                                           

七、供应商若为生产厂商应具有《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供应商若为经销商或代理商应具有《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供应商所投产品应具备在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注册证

八、获取招标文件:

1、时间: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

九、投标截止时间(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1、时间:2024年12月5日9时30分(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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