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正定鸣明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地址:河北省###市桥西###路375号金石大厦B座9层,邮政编码:********;联系人:马谦律师,电话********)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强制清算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二、正定鸣明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正定鸣明餐****公司清算组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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