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案(穗天劳人仲案〔2024〕8232号)已依法作出仲裁裁决。因无法与你二司取得联系,现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向你二司公告送达上述案件的《仲裁裁决书》。 裁决结果如下: 驳回申请人本案的仲裁请求。 本仲****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劳动者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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