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华****公司法(2023)修订》第一百七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公司章程。第一百八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董事、监事、高级****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公司董事****公司事务的,适用前两款规定。第一百八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公司****公司资金****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三)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四)****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五****公司秘密;(****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第一百八十八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公司章程****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第二百一十一条 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公司****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百六十五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一)高级管理****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公司董****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二)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公司资本总额超过百分之五十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公司股本总额超过百分之五十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低于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三)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公司行为的人。(四)关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第二款 ****公司的股东****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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