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国毅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同时本院对债务人作出限制债务人行为的决定书。对上述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应在2024年11月20日前向管理人(通信地址:浙江###市#####街###路2号新世界广场商务中心12楼浙江国毅律师事务所;联系人:孙律师135********)申报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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