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债权人请于2024年12月14日前根据《债权申报指引》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人基本情况、债权形成过程、数额、债权性质、是否由财产担保或连带债务人、利息计算方法(破产受理时停止计息)等事项,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本次债权申报采取纸质邮****网络申报后纸质邮寄两种方式,管理人定于2024年12月12日-13日上午9:30—12:00,下午14:30—17:30,在管理人办公地址集中进行本案申报债权人的证据原件核对工作,管理人将以接收的纸质材料作为最终债权认定的依据。二、债权人未在法院确定的前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债权人可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产生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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