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增加条款表增加第25条,增加条款如下:25特别说明(13)联合体其他要求:若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成员单位均须具有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 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且具有电力监管部门颁发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五级 及以上资质。二、软件系统生产的评标办法“3 其他因素(不包含信用得分)评审”与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正文部分“第三章评标办法” 中“********(4) 其他因素评分标准”不一致,对软件系统生产的评标办法更正如下:原条款内容:3其他因素(不包含信用得分)评审类似项目业绩(7分)投标人2021年11月0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具有1个已完成或正在施工或新承接的单项合同金额不低于 ******** 万元的电力工程施工业绩得3分,每增加1个得2分。本项最高得7分。7更正为:3其他因素(不包含信用得分)评审类似项目业绩(7分)除资格要求业绩外,投标人 2021 年 11 月 01 日至投标截止时间具有 1 个已完成或正在施工或新承接的单项合同金额不低于 ******** 万元的电力工程施工业绩得 4 分,每增加 1个得 3 分。本项最高得 7 分。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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