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债务的能力为由作出(2024)浙0602破申33号民事裁定书裁****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作出(2024)浙0602破申33号决定书,指定浙江中行律师事务****公司的破产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依法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是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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