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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电新疆发电有限公司相关招标项目(副产品销售类班车)库车2025年灰渣、石膏销售招标公告
日期:2024-11-05 收藏项目

一、   招标条件

华电新疆发电有限公司相关招标项目(副产品销售类班车)库车2025年灰渣、石膏销售招标项目已批准,招标人为华电库车发电有限公司,项目资金为自筹。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

二、   项目规模和招标范围

2.1 招标采购项目地址:新疆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乌鲁木齐

2.2 项目规模:按项目实际规模

2.3 招标采购项目工期:按招标文件要求

2.4 招标范围

招标项目划分为1个标段,具体为:

(1)2025年灰渣、石膏销售(CHDTDZ058/19-XS-01901):主要内容包括3、4号机组12个月生产产生的所有粉煤灰、炉渣、石膏的销售。粉煤灰年产量预计55万吨、炉渣年产量预计5万吨、石膏年产量预计5万。。

三、   投标人资格要求

【2025年灰渣、石膏销售】

1.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2.投标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且资产未被重组、接管和冻结。

3.投标人没有处于行政主管部门或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投标的处罚期内。

4.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5.投标人不得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

6.投标人不得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

7.(1)投标人应具备固废消纳(综合利用)或处置或贮存能力,投标人需提供满足固废消纳、处置、存储要求的合法证明材料(合法证明材料至少包括综合利用、处置、贮存场所环评批复、环保验收手续及按要求办理的排污许可证)

(2)投标人需提供与具备消纳(综合利用)或处置或贮存能力的单位签订供货合同或与符合环保要求的单位或仓库签订的合同,投标人需提供合法的供货合同或合同扫描件,以及合同单位满足固废消纳、处置、存储要求的合法证明材料(合法证明材料至少包括综合利用、处置、贮存场所环评批复、环保验收手续及按要求办理的排污许可证)。

8.业绩要求:投标人应具有近五年(2019 年 1 月 1 日至投标截止日,以合同签订 之日为准)合同业绩至少 1 项,每项合同业绩至少满足如下要求之一:

(1)粉煤灰销售或拉运处置合同业绩;

(2)炉渣销售或拉运处置合同业绩;

(3)石子煤销售或拉运处置合同业绩;

(4)石膏销售或拉运处置合同业绩。

并提供相关业绩证明材料(业绩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封面、合同签字盖章 页、服务范围或技术协议、服务期、联系方式,必要时须提供原件;如发现虚假 业绩,将取消其投标资格)

9.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四、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获取招标文件时间: 2024-11-05 09:00到2024-11-12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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