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自公告之日起7日内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返回财产。逾期清偿或返还的,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清算义务人应积极配合清算组进行清算,并承担如下义务:妥善保管并移交所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册、账簿、重要文件等资料;如实回答人民法院、清算组和债权人的询问;其他依法应配合的事项。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义务导致无法清算的,应对企业债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29条规定:“债权人申请强制清算,人民法院以无法清算或者无法全面清算为由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应当在终结裁定中载明,债权人可****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的规定,要求被申请人的股东、董事、实际控制人等清算义务人对其债务承担偿还责任。股东申请强制清算,人民法院以无法清算或者无法全面清算为由作出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应当在终结裁定中载明,股东可以向控股股东****公司的主体主张有关权利。”为维护债权人和股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清算义务人应当在公告之日起7日内向清算组反馈****公司相关信息****公司的资质证照、账册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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