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预算金额:2,534,543.81元
最高限价:2,534,543.81元
采购需求:
包号:1| 包内容 | 最高限价 | 数量 | 单位 | 服务要求 |
|---|---|---|---|---|
| 人民广场、双龙大道地铁站站前广场、渝蓉高速路口、双星大道(璧山隧道口至古道湾公园) | 1,117,097.88元 | 1 | 批 |
| 包内容 | 最高限价 | 数量 | 单位 | 服务要求 |
|---|---|---|---|---|
| 秀湖公园、枫香湖儿童公园、黛山大道(红星美凯龙路口-永嘉大道路口) | 1,417,445.93元 | 1 | 批 |
合同履行期限:(1)自合同签订之日起45日历天内完成全部项目实施内容并调试亮灯达到设计效果。 (2)从接到采购人灯饰拆除通知之日起10日历天内拆除完毕。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否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1. 本项目预留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为60%。
2. 投标人若为中小微企业的,投标人应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或监狱企业证明文件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3. 投标人若为大型及以上企业的,应将合同总份额的30%以上分包给中小企业,其中将合同总份额的18%以上分包给小微企业,投标人应出具分包企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或监狱企业证明文件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提供分包意向协议(分包意向协议中应明确分包企业承担的工作内容,协议中应明确中小企业和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合同总金额的比例)。
4. 投标人若为中型企业的,应将合同总份额的18%以上分包给小微企业,投标人应出具自身及分包企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或监狱企业证明文件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提供分包意向协议(分包意向协议中应明确分包企业承担的工作内容,协议中应明确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合同总金额的比例)。
注:
①“中小企业声明函”应由投标人出具,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声明函格式详见本招标文件第七篇“中小企业声明函”;
②“监狱企业证明文件”应当由投标人提供服务承接企业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
③“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应由投标人提供服务承接企业出具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加盖该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公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 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
2. 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获取公开招标文件
获取文件期限:2024年11月1日 至 2024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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