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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0583破9号鸿智享智能科技发展(昆山)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第二次分配实施方案招标公告
日期:2024-10-30 收藏项目
一、参与分配的债权情况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为依法经法院裁定确认的无异议债权。截至本方案公示之****公司的债权已全部确定,并依法###市人民法院裁定确认。根###市人民法院(2022)苏0583破9号之二民事裁定书,确###市震川金****公司等 47 家债权人的债权合计16,855,********元;根###市人民法院(2022)苏0583破9号之四民事裁定书补充确认昆山冠飞工业设****公司等 13 家债权人的债权合计4,261,********元。综上,###市人民法院裁定确认的债权金额共计21,117,********元,其中职工债权1家(3名职工债权视为 1 家),职工债权158,********元;普通债权59家,普通债权20,958,********元。2023年4月13日,管理人采用货币资金的形式,实施了第一次分配,其中职工债权158,********元,100%予以清偿;普通债权20,958,********元,因在第一次分配中普通债权清偿比例较低,故未进行第一次分配。综上,本次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为普通债权,普通债权总金额为20,958,********元。二、破产财产情况本次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共计2,267,********元,具体组成如下:(一)法院案款2024年3月29日,管理人账户收###市人民法院财务结算中心100,********元案款;2024年5月31日,管理人收###市人民法院财务结算中心1,984,********元案款。以上管理人共收###市人民法院财务结算中心的案款共计2,084,********元。 (二)利息收入自第一次分配结束之日至本方案公示之****公司管理人账户的利息收入为1,********元。(三)机器设备拍****公司机器设备若干件,管理人已于2023年11月22日将该机器****网阿里破产强清平台进行挂拍,拍卖成交价为13,********元。(****公司银行账户余额2024年9月11日,管理****公司账户余额21,********元划至管理人账户。(五)诉讼退费管理人通过诉讼程序追缴股东颜增虎、程正家出资款###市人民法院于2023年11月2日作出(2023)苏 0583 民初 ******** 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颜增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鸿智享智能科技发展(****公司缴纳出资 ******** 元,偿付利息损失(以 ******** 元为基数,自 2023 年 8 月 4 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案件受理费 ******** 元,公告费 690 元,合计 ******** 元,由被告颜增虎负担;于2023年12月18日作出(2023)苏 0583 民初 ********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颜增虎、程正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分别向原告鸿智享智能科技发展(****公司缴纳出资 ********元以及 ******** 元。案件受理费 ******** 元,由被告颜增虎负担 ******** 元,由被告程正家负担 ******** 元。公告费 690 元,由被告颜增虎负担。上述2份判决生效后,因颜增虎、程正家均未履行生效判决的出资义务,故管理人于2024年1月29日###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4年6月20日,因均未执行到位###市人民法院做出(2024)苏 0583 执 2974 号、(2024)苏 0583 执 3575 号执行裁定书并终结本次执行。2024年7月11日,管理人###市人民法院申请退还缴纳的案号为(2023)苏0583民初********号追收未缴出资纠纷的案件受理费********元及(2023)苏0583民初********号追收未缴出资纠纷的案件受理费********元。2024年9月20日,管理人账户收到法院退还的案件受理费共计145,********元。对于程正家的执行,管理人从另案中获悉###市人民法院已于2023年12月21日作出(2023)苏0583执********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程正家名下位###市玉山镇东森花园23号楼303室不动产(含固定装修)以清偿债务,上述资产已于2024年3月12日在阿里拍卖平台以2,180,********元的价格拍卖成交。因(2023)苏0583执********号执行裁定书的申请执行人为昆山迈致治****公司,且昆山迈致治****公司已就该案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并经管理人审查认定后,###市人民法院裁定确认了昆山迈致治****公司****公司的1,602,********元普通债权****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之规定,债权人在破产清算这一概括的执行程序中,就破产财产所受到的应为集体公平清偿,故管理人###市人民法院申请将(2023)苏0583执********号执行案中执行到位的款项划拨至鸿智享智能科技发展(****公司管理人账户名下,由管理****公司全体债权人进行分配。2024年5月31日,管理人收###市人民法院财务结算中心1,984,********元案款。(六)第一次分配的预留费用的实际支出情况第一次分配中,因可供普通债权分配的破产财产金额********元较低未予分配,故列为第二次分配的财产。同时在第一次分配中,管理人预留记账费********元,实际缴纳0元,剩余********元;预留档案保管费2000元,实际缴纳2400元,剩余-400元;预留评估费1530元,实际缴纳1530元,剩余0元;预留诉讼费124,********元,实际缴纳145,********元,剩余-21,744元;预留车辆变现需缴纳的税款4,********元,实际缴纳0元,剩余4,********元。综上,在第一次分配结束后,管理人账户余额为-10,********元,故在第一次分配结束后无剩余财产,多支出的10,********元列为第二次分配的破产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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