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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回县人工智能辅助诊疗技术推广应用项目招标公告
日期:2024-10-29 收藏项目
4、采购项目预算:1390000.00元

□支持预付款,预付比例:  /  %

5、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  ?竞争性磋商  □询价

6、本项目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7、评审方法:?综合评分法  □最低评标价法

8、合同定价方式:?固定总价□固定单价□成本补偿 □绩效激励

9、合同履行期限:详见“采购需求”。

10、本项目分阶段要求供应商提供以下保证:

□磋商保证金:采购项目预算的  /  %;

□履约保证金:中标金额的  /  %;

□预付款保证金:预付款的  /  %;

□质量保证金:合同金额的  /  %。

二、采购人的采购需求

包号

包名称

标的名称

简要技术要求

数量

标的预算(元)

最高限价(元)

节能

产品

进口

产品

1

隆回县人工智能辅助诊疗技术推广应用项目

隆回县人工智能辅助诊疗技术推广应用项目

详见“采购需求”

1项

1390000.00

1390000.00

 

 

 

 

 

 

 

 

 

说明:

1.节能产品实行强制采购的,需提供国家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内的节能产品证书。

2.同意购买进口产品的,不限制满足采购需求的国内产品参与磋商。

三、采购项目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1、优先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享受加分或价格折扣。

2、支持中小企业:中小企业享受预留采购份额或价格折扣。

四、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供应商的基本资格条件:供应商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且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即: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注明:1、依据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有关措施的通知》,符合法定条件的供应商凭《湖南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承诺函》(格式见附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无需提供财务状况、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等资格证明材料;

2、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等有行业特殊情况的,取得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可以以分公司名义参与投标,招标文件中涉及的“法定代表人”在前述特殊行业中即对应为“分支机构负责人”,投标人为分公司等特殊情形时,投标人资质证明、认证材料、人员证书等的范围包括投标人及投标人所属母公司。)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小微企业□监狱企业□福利性单位。

□强制分包:大型企业应将采购份额的  /  %分包给中小企业。

3、采购项目的特定资格条件:无

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5、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不得再参加此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6、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7、供应商为联合体形式的:本次磋商采购不接受联合体形式。

五、供应商应提交的资格证明材料及说明

1、供应商应按下列规定提供资格证明文件。

(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供应商为法人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的复印件;供应商为非法人组织的,应提交依法登记证书复印件;供应商为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交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2)《湖南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承诺函》原件;

(3)符合特定资格条件证明材料复印件或者情况说明原件;

(4)符合采购项目供应商资格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

□联合体协议书(供应商为联合体形式的);

□分包承诺(执行强制分包的),格式自拟;

□其他说明。

2、供应商为联合体形式的,除应提交联合协议(格式)外,参加联合体的各方均应提交上款资格证明材料。

3、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文件均应为有效文件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并按其规定签署。

4、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文件需要单独胶装密封,一正三副共肆份,递交时间与响应文件的递交时间一致。

5、资格审查方法及标准:

(1)、磋商小组按本邀请公告第四、五条规定,采用资格后审、合格制方法进行资格审查。

(2)、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时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

六、获取磋商文件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凡有意参加磋商者,请于 2024 年 10 月 29 日起至 2024 年 11 月 05 日止(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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