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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丰县吴山工业园区及基础设施综合提升项目新能源汽车零部件生产加工厂房工程(评定分离)招标公告
日期:2024-10-29 收藏项目
1. 招标条件

1.1 项目名称:长丰县吴山工业园区及基础设施综合提升项目-新能源汽车零部件生产加工厂房工程

1.2 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长丰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1.3 批文名称及编号:关于吴山镇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功能综合提升项目建议书的批复,发改双服【2023】108号

1.4 招标人:长丰县乡村振兴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1.5 项目业主:长丰县乡村振兴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1.6 资金来源:企业自筹

1.7 项目出资比例:100%

1.8 资金落实情况: 已落实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招标项目名称:长丰县吴山工业园区及基础设施综合提升项目-新能源汽车零部件生产加工厂房工程

2.2 招标项目编号:(请登录)

2.3 标段划分:本招标项目共划分1个标段。

2.4 招标项目标段编号:(请登录)

2.5 建设地点:(请登录)

2.6 建设规模:主要包含1栋综合楼、1栋冷库、3栋生产厂房以及2个门卫室,项目总用地面积约33220.0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25845.74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约25386.96 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约458.78平方米。综合楼建筑面积约3756.16平方米,地上4层,建筑高度为16.50米。1#冷库建筑面积约 6705.22 平方米,地上1层,建筑高度为12.92米,采用门式刚架结构。2#厂房地上6层、地下1层,建筑高度为23.55米,框架结构,地上建筑面积约 5691.04 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约458.78 平方米(地下室功能为消防水池及泵房)。3#厂房、4#厂房均设计为地上1层、局部3层车间,设有2 跨40 吨行车,建筑面积均为4587.08平方米,建筑高度为15.05米,采用钢结构。本工程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厂房等单体建筑的土建、装饰、结构、给排水、电气、暖通、消防、室外工程及其他附属工程。具体详见图纸、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补疑等。

2.7 合同估算价:10672.0万元

2.8 计划工期: 300日历天

2.9 招标范围:主要包含1栋综合楼、1栋冷库、3栋生产厂房以及2个门卫室,项目总用地面积约33220.0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25845.74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约25386.96 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约458.78平方米。综合楼建筑面积约3756.16平方米,地上4层,建筑高度为16.50米。1#冷库建筑面积约 6705.22 平方米,地上1层,建筑高度为12.92米,采用门式刚架结构。2#厂房地上6层、地下1层,建筑高度为23.55米,框架结构,地上建筑面积约 5691.04 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约458.78 平方米(地下室功能为消防水池及泵房)。3#厂房、4#厂房均设计为地上1层、局部3层车间,设有2 跨40 吨行车,建筑面积均为4587.08平方米,建筑高度为15.05米,采用钢结构。本工程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厂房等单体建筑的土建、装饰、结构、给排水、电气、暖通、消防、室外工程及其他附属工程。具体详见图纸、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补疑等。

2.10 项目类别:工程施工

2.11 质量标准:合格

2.12 其他: 无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投标人应依法设立并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的如下条件:

3.1.1 投标人资质要求: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具备有效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1.2 项目经理要求:

(1)具备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

(2)具备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

(3)其他要求:无

3.1.3 投标人业绩要求:无。

3.1.4 项目经理业绩要求:自2019年1月1日以来(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项目经理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备单个合同总金额不低于7000万元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业绩。

3.1.5 财务要求:无

3.1.6 信誉要求:投标人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

(1)开标日前(含当日)6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0分的;

(2)开标日前(含当日)12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5分的;

(3)开标日前(含当日)18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0分的;

(4)开标日前(含当日)24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5分的。      

3.1.7 本招标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1)联合体成员方总数量不超过2家;

(2)联合体各方均须具备3.1.1投标人资质要求;

(3)联合体各方均须符合3.1.6信誉要求;

(4)承担同一专业施工任务的投标人组成联合体的,联合体任意一方承担的合同工作量占比不得低于30%。

3.2 投标人不得存在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第1.4.4项规定的情形。

3.3 其他要求:无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获取时间:2024年10月30日 至 投标截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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