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本招标项目为深圳机场折叠式割草机含配套拖拉机采购项目,项目资金由招标人自筹,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有意向的潜在投标人(以下简称投标人)可前来投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采购内容:为提高草地割草作业效率,拟购置折叠式割草机2台(割草宽幅不低于4米且小于5米),用于深圳机场飞行区内中等范围面积草地割草作业,同时配套购置2台拖拉机用于驱动拟购置的折叠式割草机。
3.投标人资格要求(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投标人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证明文件: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政府部门颁发的其他商业登记材料,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二)投标人须为所提供主要产品(折叠式割草机、拖拉机)的制造商或销售代理商,①如为制造商,投标人需提供制造商声明函;②如为代理商,须具有拟投产品(折叠式割草机、拖拉机)的制造商针对本项目的唯一授权书(提供代理商参与本项目的唯一授权书证明文件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③如果有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代理商获得同一家制造商针对本项目的唯一授权并同时参与本次投标,其投标文件均不予受理;④如果制造商与获得制造商针对本项目唯一授权的代理商同时参与本次投标,代理商的投标文件将不予受理。
(三)投标人或其制造商近3年内须具有下述有效业绩各一个(同一个合同内包括拖拉机和折叠式割草机,且拖拉机销售数量≥1台,折叠式割草机销售数量≥1台,可重复计算有效业绩)。
有效业绩(一)(同时满足下述要求):
(1)合同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2021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
(2)合同业绩内容:含拖拉机供货业绩,且拖拉机销售数量≥1台。
有效业绩(二)(同时满足下述要求):
(1)合同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2021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
(2)合同内容:含折叠式割草机供货业绩,且折叠式割草机≥1台。
业绩证明文件:合同关键页复印件与设备销售发票,合同中需清晰的反映合同双方、合同签订时间、合同内容、设备销售数量。如合同关键页无法体现以上内容,可提供业主证明做辅助证明,业主证明除上述内容还需写明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加盖业主章,否则视为无效证明文件。设备销售发票内容应与本项目业绩内容相关,并列发票汇总清单。以上材料均需加盖投标人公章。
(四)信誉要求:投标人须信誉良好,不得存在因任何原因列入“信用中国”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证明文件:“信用中国”网站的信用信息最新查询结果截图,“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栏显示为0条记录,加盖投标人公章。若结果截图显示“查询不到该企业”,视同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若未提供截图,则默认以评标现场查询结果为准)。
(五)其他要求: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招标项目投标,并出示声明。
(六)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挂靠、转包,不得违法分包。
4.招标文件获取时间: 2024年10月28日16时00分00秒至2024年11月4日17时30分00秒止(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北京时间,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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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王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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