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案(穗天劳人仲案〔2024〕8691号)已依法作出仲裁裁决。因无法与你司取得联系,现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上述案件的《仲裁裁决书》。
裁决结果如下:
驳回申请人本案的仲裁请求。
本仲裁****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
裁决结果如下:
驳回申请人本案的仲裁请求。
本仲裁****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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