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招标项目南城污水处理厂一期 2 万吨污水处理设施工业化改造工程已由连云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行政审批局以连高审批备〔2024〕45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 连云港市港城水务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自筹,项目出资比例为100%。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南城污水处理厂一期 2 万吨污水处理设施工业化改造工程(一阶段)工程总承包(EPC)标段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
2.1.1建设地点:连云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2.1.2建设规模及内容:一阶段建设规模 5000m3/d,包含新建含氟废水收集罐(1500m3/d),综合水池一(土建20000m3/d,设备5000m3/d)、事故罐(土建20000m3/d,设备5000m3/d)、综合水池二(土建20000m3/d,设备5000m3/d)、药剂罐区、脱水机房、除臭装置一、配电间及除臭装置二;改建生化池(20000m3/d)、配水井及外回流泵房(20000m3/d)、二沉池(20000m3/d)、活性砂滤单元(20000m3/d)、生化污泥浓缩池(20000m3/d)、鼓风机房。
2.1.3本项目最高投标限价:人民币 4500万元,其中:
(1)设计费最高投标限价:人民币 100万元 ;
(2)工程费用最高投标限价:人民币 4400 万元(其中暂列金额人民币 100 万元);
注:投标人投标总价、分项报价(设计费、工程费用)均不得超过以上各最高投标限价,暂列金额为不可竞争费用必须按此金额报价,否则作无效标处理。
2.1.4工期要求: 300 日历天;其中设计工期 50 日历天,施工工期 250 日历天(含设备采购安装、调试)。
2.1.5 质量要求:
具体为:(1)设计质量必须达到国家关于建设工程或相关工程设计深度的要求,并须通过有关部门的审查和批准;(2)工程设备材料须符合国家相关规范要求、质量合格,并通过相关产品认证。工程所用器材、设备、材料品牌及规格须满足招标人的要求,同时满足当地相关部门对设备、材料的品牌、技术要求。所有设备、材料采购质量需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合格率达到100%;(3)施工质量符合设计图纸及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要求,工程质量达到国家及行业现行施工验收规范合格标准;(4)出水达到环保部门规定的排放标准。
2.2、招标范围:(本标段是在初步设计完成之后的工程总承包(EPC)招标)
南城污水处理厂一期 2 万吨污水处理设施工业化改造工程(一阶段)工程总承包(EPC) 的招标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本工程的施工图设计、采购、施工等工程内容和缺陷责任期内工程缺陷修复和质量保修工作,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等全面负责。
具体内容如下:
(1)本项目施工图设计;设计图纸报审及专家评审、施工期配合服务及后续相关配合服务;
(2)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施工(包含桩基、结构、建筑、暖通、电气、自控、道路及附属配套工程(施工破坏后按原状恢复)、绿化、给排水(利旧部分施工破坏后按原状恢复)、消防及装修、配套管网(利旧部分施工破坏后按原状恢复)等所有工程施工);
(3)试运行(包含联合试运转期间所需的材料、药剂、油燃料、水、电等费用,机械和检测设备使用费,工具用具和低值易耗品费,参加联合试运转人员工资及其他全部费用。出水水质连续达标30天视为试运行结束)、相关各类技术培训服务、整体移交及缺陷保修期内的保修等设计采购施工一体化(EPC)项目的全部工作。
(4)和现有控制机房连接、和现有市政设施对接、对厂区既有管线等设施因施工破坏后的维修恢复、场地三通一平、施工道路建设、场地平整等为满足施工条件所做的所有前期施工阶段准备工作等,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实现污水处理厂出水满足江苏省地方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40-2022)c标准。
(5)包括但不限于工程相关报建报验、工程施工、系统调试、各类第三方检测(材料检测及桩基检测除外)、材料检测及桩基检测的配合、联网并网、工程资料(整理、归档、备案、移交)、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工程结算、保修、专项方案的专家评审等以及协作相关单位完成相关专业的验收(含政府部门要求的相关验收)等全部内容。
(6)承包人必须执行现行技术规范和标准,向发包人提供合格工程。中标单位在工程设计、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及一切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6)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具有有效营业执照;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工程总承包能力。
3.2投标人应同时具备下列资质条件,或者具备下列资质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
(1)设计单位具备: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环境工程(水污染防治工程)专项甲级资质或市政行业乙级及以上资质或市政行业(排水工程)专业乙级及以上资质或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甲级,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工程总承包能力;
(2)施工单位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并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3.3、投标人拟派总承包项目经理须具备下列条件:
投标人拟派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当具有: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资格或注册环保工程师或市政公用工程一级注册建造师资格,其中注册建造师同时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且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拟派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工程项目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项目负责人。
(2)拟派总承包项目负责人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或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必须原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 6 个月),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或因故不能按期开工、且已办理了项目负责人解锁手续,或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且总的工程规模在项目负责人执业范围之内。
注:在建工程是指处于中标结果公告(直接发包的项目以网上合同备案为准)到合同约定的工程全部完成且竣工验收合格期间的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是指由建设单位(或监理)组织工程建设各方验收合格,并签署相应的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或者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等验收文件。
(3)总承包项目经理必须为本单位正式职工,提供2024年4月-2024年9月由社保机构出具的社保缴纳证明(加盖社保中心章或社保中心参保缴费证明电子专用章)等证明材料。
3.4投标人拟派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具备其他要求:
3.4.1总承包项目经理承担过类似工程:
2021年8月1日(含)以来,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过且已完成规模≥5000m3/d的工业废水处理改造工程总承包项目或设计项目或施工项目。
3.4.2投标人承担过类似工程:
2021年8月1日(含)以来,投标人承担过且已完成规模≥5000m3/d的工业废水处理改造工程总承包项目或设计项目或施工项目。
注:(1)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类似业绩不是投标人承担的项目,不作为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类似工程业绩。总承包项目经理类似工程业绩与投标人类似工程业绩不重复计取。
(2)类似工程如为工程总承包或施工项目:类似工程的认定以提供的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通知书)、合同、竣工验收证明为准,缺一不可;竣工验收证明须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盖公章;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一律不作为有效业绩认可。时间认定以竣工验收证明时间为准;工程造价原始签约以合同内容为准;
(3)类似工程如为设计项目:类似工程的认定以提供的设计合同为准;时间认定以设计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单项合同额以设计合同标明的投资额或其他能如实反映该设计项目造价的有效证明文件为准;
(4)提供的证明材料必须能清晰的表明类似工程的投标人名称、工程规模、工程内容、合同额、时间等需要明示的内容。若不能明示,则需提供建设单位书面证明文件,证明文件上需建设单位盖章,否则不予认可;
(5)以上类似工程业绩资料原件扫描件需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按要求上传至投标文件中。
3.5、投标人不得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情形。
3.6、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
3.6.1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就工程总承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3.6.2联合体投标的须提交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共同签订的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牵头人及其他成员单位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当承担的责任,同时载明联合体各成员单位的具体工作分工。
3.6.3本工程接受联合体投标人的资格申请,由施工单位和设计单位组成不超过2家的联合体投标人参与投标,必须附有联合体协议书;申请人为联合体的,其联合体成员不得再与其他单位组建新的联合体申请人同时参与本项目的投标。
采用联合体投标的,除满足以上内容外,还应满足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2项规定。
3.7、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投标人及其拟报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未被江苏省、连云港市清欠办以及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限制准入,已过限制准入期或被解禁的除外。
(2)投标企业及总承包项目经理未被限制在招标项目所在地投标、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在其他工程项目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项目负责人,中标后不影响办理工程建设手续且在岗履职、不出借挂靠资质等采用信用承诺方式由投标人自行承诺。(格式详见招标文件附件)。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总承包项目经理无行贿犯罪记录由投标人自行承诺。(格式详见招标文件附件)
说明:无行贿犯罪记录承诺必须反映投标人(超过 3 年)、法定代表人(超过 5 年)、项目负责人(超过 5 年)无行贿犯罪记录。
(3)投标单位拟报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必须为本单位正式职工,提供2024年4月-2024年9月由社保机构出具的社保缴纳证明(加盖社保中心章或社保中心参保缴费证明电子专用章)等证明材料。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军事管理等部门从事工程设计、咨询的技术人员不能提供养老保险缴纳证明的,由所在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4)本工程执行苏建函建管[2022]387 号、苏建建管(2017)236 号、苏建建管〔2016〕214 号文及相关问题解释的规定,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工程,招标投标时,除项目经理外,其他现场人员不再要求明确;施工合同信息归集中时,项目经理随招投标系统自动导入施工合同信息归集中备系统,其他关键岗位人员需在企业已注册(或备案)的人员库中勾选后自动生成。
4、招标文件获取时间为: 2024 年 10 月 25 日至 2024 年 11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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