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内容:一、招标文件第四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表3商务评审标准中评审项第2项业绩详细描述修改为:“比较合同签订时间在投标截止时间前3年以内(截止时间前三个月内不计)的同类产品的销售业绩,按数量计算。以提供投标供应商的所投产品同类产品(投标同品牌同系列产品)销售合同、不少于合同金额的30%对应税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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