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项目名称:宁波高新区新能源汽车充电桩项目
2.2项目概况:由招标人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专业的经营单位进行合作经营,本项目由合作经营单位全额投资,包干经营,盈亏自负,并承担本项目的建设、运营、管理、维护等具体实施工作,包括但不限于设备材料(含辅材)采购、软件设计及更新、运输费、搬运费、安装费、场地恢复、成品保护、安全文明措施费、调试、测试、验收、保险、培训、税费、建设过程中所需水电费、各方协调、质保、利润、管理、维护维保、远程技术支持及政策性文件规定的各项应有费用等。项目建设地点为招标人指定区域。
2.3招标范围:宁波高新区新能源汽车充电桩项目,具体见招标文件第四部分 项目需求。
2.4实施期限:本项目首批约218把充电枪须自合同签订后45天内完成建设并通过验收,其余批次充电枪建设开工日期、工期按招标人要求执行;建设地点清单中的待建充电枪数量为预估数量,最终建设数量以实际建设数量为准。
2.5运营期限:自该批次充电枪通过验收之日起计5年,合同一年一签。
2.6质量要求:按国家、行业技术规范、标准及规程提供服务,达到符合国家、行业验收规范标准。
2.7安全要求:合格。
2.8标段划分:1个标段。
三、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以下要求:投标人须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3.2拟派项目负责人要求:投标人须拟派一名项目负责人,并提供项目负责人委任书。
3.3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不得具有被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且限制在宁波行政区域内投标的违法行为记录,并在处罚有效期内的情形。
3.4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不得为失信被执行人。招标代理人对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失信信息进行查询(具体以开标之日当天“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为准),如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则否决其投标。若在开标之日当天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无法查询且一时无法恢复的,可在中标公示期间对中标候选人进行事后查询,如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则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本项目重新招标。
3.5本次招标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3.6若投标人不是充电桩产品制造商,须提供制造商出具的唯一授权书,一个充电桩制造商仅能授权一家投标人参加投标。
四、资格审查方式
本次项目采用资格后审。
五、招标文件的获取
5.1凡有意参加投标人,请于2024年10月21日9:00时至2024年10月25日23:59时止(北京时间,下同)下载采购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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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方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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