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项情况:沈阳市和平区哈尔滨路12号房屋对外出租招商
1.房屋地址:沈阳市
2.房屋编号:无
3.房屋名称:沈阳市和平区哈尔滨路12号
4.产权单位:辽宁铁信集团鹏翔分公司
5.楼层:1层
6.面积:占地面积8170.91平方米,建筑物面积3983.64平方米
7.位置:沈阳市和平区哈尔滨路12号
8.租赁期限:3年
9.年租金底价:年租金底价47万元(含税,税率5%)。
10.履约保证金及缴纳方式:按年租金的10%缴纳履约保证金,在交付首年租金时一并缴纳。
11.经营业态:仓储、汽车维修、门窗经营、汽车油品。
12.租金结算:支付日以合同约定为准,租金为年付上打租缴纳,首期租金在合同签订后10日内完成支付,下一周期租金在本周期到期前30日支付。具体缴纳方式按签订正式合同中的条款履行。水费、电费及采暖费由承租方承担。
13.免租期(装修期)及实施方式:无。
14.装修改造投入:(1)以现状出租,如有装修需求,由承租方进行装修改造,承租方装修改造的投资数额不得超过合同期标的总额的50%。承租方装修改造方案及预算必须报出租方备案,经出租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装修改造方案,承租方需按照国家、地方政府有关规定执行,装修改造不得擅自拆改房屋主体结构及增加房屋结构荷载。(2)房屋装修改造形成的资产按3年折算,即3年后,承租方装修改造形成的资产全部折算完毕。3年内,由于出租方原因(免责条款、不可抗力除外)无法履行合同,按照起租日至终止日期内资产折算后的净值由出租方向承租方予以补偿。3年内,由于承租方原因(免责条款、不可抗力除外)无法履行合同,由承租方自行承担装修改造损失。承租方装修改造投资超支,超支部分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出租方不予承认。(3)租赁期满后或因承租方责任导致合同终止的,关于依附于房屋的承租方投入装修设施,出租方有权选择以下权利中的一种或几种,包括归出租方所有;要求承租方恢复原状;向承租方收取恢复工程实际发生的费用。(4)承租方如在房屋或院内增添不可移动附属物需将施工方案提前报出租方审批,经出租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租赁期满,承租方增添的可移动设备、设施由承租方自行拆除搬出,承租方增添的不可移动附属物承租方不得拆除,无偿归出租方所有,不予补偿。
15.消防手续办理:由中商人即承租方自行办理消防手续并承担费用,同时进行书面消防安全承诺。
16.电力使用及增容情况:按现状经营无需电力增容,如增容,由承租方办理并承担相关费用。
17.房屋日常维修项目和责任主体:日常维修项目主要包括:屋面防水、外墙及附属设施、室内装饰、消防设施、给排水、供暖、电气设备设施等。在租赁前双方确认房屋状态,无异议签认后交承租方,承租方负责日常维修并承担费用,合同到期房屋状态良好方可接收。出租方负责主体结构维修。
18.承租方自行办理经营相关的各项许可证(包括但不限于经营许可证、消防手续、销售行政许可证),如因承租方原因未办理成功相应资质或手续导致其不能正常经营,相应损失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因此而导致合同提前终止,按房屋实际使用时间收取租金,同时要求承租方将房屋恢复原状,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返。
19.承租方在所租赁范围内不得进行违规、违法行为;违规、违法活动的后果,由承租方负全责;租赁期间发生的一切人身伤亡(包括但不限于自伤、伤人、各类事故等)、财产损失、食品卫生安全、消防安全、意外伤害、突发性事件和其他各项安全事故等均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负责全部赔偿及处理相关事宜。
20.现状出租,竞商人现场踏勘后,报名缴纳竞商保证金参与竞商,即视为接受出租面积、房屋结构和设施设备状态现状,不允许因为房屋的基础及配套设施(包括但不限于漏水、消防问题等)原因在中商后拒绝签订合同或在签订合同后将房屋退回或要求核减租金,否则追究其违约责任,包括不予退还竞商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追究违约责任等。
21.不可抗力约定见合同条款。
22.招商文件和合同明确告知:房屋为铁路资产,我单位拥有房屋和土地使用权,无不动产权证。
本项目招商人及立项单位将不统一组织现场踏勘,有需要的潜在竞争人可派代表自行前往。
我单位承诺:立项中所定制的租赁用途均无指向性,无量身定做指定某一单位的行为。
2. 竞商人资格要求
合格竞商人资格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如自然人竞商成功,以此物业作为经营场所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公司,法定代表人必须是中商人本人,否则出租方不同意签订变更合同)。
2.具备有效的合法经营资质:法人企业需提供新版营业执照(三证合一)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个体工商户需提供营业执照;提供相关法人、个体工商户或自然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提供企业信用报告或个人征信报告(个体工商户或自然人)。
3.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需竞商人提供承诺函)。
3. 招商文件的获取
3.1本项目接受网上报名的时间为2024年10月18日8:00时起至2024年10月28日17:00时(北京时间)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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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张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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