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遗失(灭失)声明张鸿亚因保管不善,将东府林证字(2011)第3542号No1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特此声明。序号不动产权属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权利人不动产权利类型不动产单元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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