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关于本次转让标的基本情况及说明 1. 本次转让标的为爆破后石灰石原石(含山坯土及杂石),位#####街道南窑村山区,标的物数量共计 ********.16 立方米。 2. 标的已经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了评估,详见辽安和评报字 [2024] 第 076 号、 [2024] 第 077 号资产评估报告书。 3. 竞价底价为人民币 ********.46 元。 4. 付款方式:成交价款分三次付清,第一次付成交价款的 30% ,于合同签订前缴清;第二次付成交价款的 35% ,付款时间为第一次付款后第十五日;第三次付成交价款的 35% ,付款时间为第二次付款后第十五日。 意向受让方在报名时必须提供经转让方认可的担保手续。 5. 签订合同之日受让方须向转让方交纳 50 万元合同履约保证金,如有违反合同约定,按合同约定扣除。 6. 转让的资产及其状况,以展示的实物为准,转让方已对转让标的进行了如实的披露,并不表明对标的的所有瑕疵、特别是隐蔽的瑕疵进行了揭示;对转让标的所作出的说明及相关资料均是参考性说明,不作为受让方对标的的品质和数量的任何担保,也不作为标的现状的法律依据和标的移交的依据。 7. 本次标的物移交时间:合同签订之日起随时对工程爆破产生的石灰石原石进行清运,现场堆放石灰石原石不能影响项目施工。 二、 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1 、受让方必须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法人。 2 、受让方必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支付能力,保证在产权交易成交后按合同约定履行价款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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