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镇安县镁基新材料产业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已由镇安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以镇行政审批许字〔2024〕170号文件批准建设, 招标人(项目业主)为镇安县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政府投资、中省市相关配套资金及自筹资金。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 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有意愿的潜在投标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提出资格预审申请。
2.项目概况
2.1 建设地点:镇安县高峰镇青山村六组
2.2 工程规模:项目占地72亩,建设标准化厂房40000平方米、服务中心900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49000平方米,同时完成配电、给排水、院墙、厂区硬化、美化等配套基础设施。
2.3 项目投资总额:182423400.00元,(其中本次招标工程估算181687700.00 元);
2.4 计划工期:365 日历天;
2.5 标段划分:标段名称:镇安县镁基新材料产业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EPC总承包;标段编号:E6110253551ed4ulab07001 ;标段类型: EPC ;
3.申请人资格要求
3.1 标段名称:镇安县镁基新材料产业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EPC总承包:本次资格要求申请人具备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与【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专业设计甲级】及以上,或【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与【建筑行业设计甲级】及以上,或【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与【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甲级】及以上资质 ,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能力。其中,申请人拟派项目负责人具备【建筑工程二级注册建造师】及以上资格,具有合格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建安B证),且未担任其他在建项目的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施工负责人具备【建筑工程二级注册建造师】及以上资格,具备合格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建安B证),且未担任其它在建工程的项目负责人;设计负责人具备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且在本单位任职。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和施工项目负责人可为同一人。
3.2 标段名称:镇安县镁基新材料产业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EPC总承包:本次资格预审 接受 联合体资格预审申请。 联合体资格预审申请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1)联合体成员不得超过2家单位,且具有合法有效的联合体协议书,本项目只接受由牵头人提交的网上投标申请;施工企业须作为牵头单位,联合体牵头单位代表联合体各方办理本项目招标活动过程中的一切事务。牵头单位和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印章或签字代表联合体各成员单位相应的印章或签字。(2) 联合体投标通过后,联合体参与方不允许更换;(3)所有参与联合体投标的成员只能在本项目投标中参与一次,不得以任何形式再参加本项目投标。与联合体一方的企业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或存在控股和被控股关系企业不得同时参加该项目投标,但组成同一联合体的除外;(4)联合体投标的,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应为本项目联合体牵头人。
3.3 各申请人均可就本招标项目上述标段中的 1 个标段投标,但最多允许中标 1 个标段 (适用于分标段的招标项目)。
请于 2024年10月16日 00时00分 起至2024年10月29日下载资审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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