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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现金业务外包服务项目招标公告
日期:2024-10-15 收藏项目
1.招标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现金业务外包服务项目已经获得相关部门的批准,受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的委托,对本项目进行公开招标,竭诚欢迎具有完成该项目能力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2.项目概况

2.1项目名称: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现金业务外包服务项目。

2.2招标范围:华夏银行昆明分行(以下简称昆明分行)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对本行现金业务实施非驻场(离场式)外包,包括款箱寄库、现金清分、现金调缴业务整体外包,具体服务内容如下:

2.2.1款箱寄库外包:昆明分行同城各辖属分支机构款箱寄存在投标人提供的合格达标金库库房,由其负责管理,并对相关物品的安全性负责,投标人根据昆明分行同城辖属机构需求,与昆明分行指定的押运公司办理款箱出入库交接;

2.2.2现金清分外包:投标人按昆明分行要求提供现金面额和套别区分、真假币鉴别、数量统计等服务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钞票流通标准进行质量分类,确保已清分现金质量合格;

2.2.3现金调缴外包:投标人依照昆明分行指令完成分支行之间、分行与人行之间的现金领取和调缴等活动;

华夏银行昆明分行有权对现金外包项目委托的投标人场地、各项目各环节业务流程、服务情况进行检查,并接受上级行、人民银行、公安等内外部检查,投标人应给予配合。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第五章 服务内容及要求》。

2.3服务地点:招标人指定地点。

2.4服务期:两年(若合同服务期内合同执行金额实际使用结束之日早于两年,则按实际使用结束之日作为合同终止日期)。

2.5服务质量要求:各项质量、技术及服务符合国家、地方及行业现行标准、规范,满足招标人使用要求。

2.6结算上限价:220万元/两年,根据业务量据实结算。

2.7标段划分:本项目不划分标段。

2.8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同时具有与本招标项目相应的能力,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

3.2投标人须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实行银行业金融机构现金清分外包企业备案管理的通知》(银办法〔2018〕第2号)要求,在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办理备案,提供备案证明材料。

3.3投标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且财务状况良好。近两年经营情况正常并且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案件或不良记录,具有持续服务能力,提供承诺书。

3.4服务人员要求:

3.4.1投标人拟投入本项目的服务人员不少于20人,须为投标人本单位正式人员,提供社保证明材料。其中清分人员不少于12人,满足清分业务量需要;款箱寄库不少于4人;现金调缴不少于4人。

3.4.2投标人拟投入本项目的清分人员须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做好新形势下反假货币培训工作的通知》(银发〔2019〕第319号)的要求参加反假培训,应取得人民银行货币防伪反假合格证书或经招标人认定的上岗资格证书。

3.5清分机具要求:投标人使用的现金清分等机具满足《人民币鉴别仪通用技术条件》A级国家标准的规定,能够按照招标人要求记录、存储冠字号码,具备传输冠字号码系统条件,相关信息存储3个月以上,并能够按时限要求进行数据传输和跟踪记录,合格清分机配置数量不少于10台,能满足清分业务量需要。

3.6企业业绩要求:投标人近三年2021年1月1日至今(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至少承接过一项服务内容同时包含现金清分、现金调缴、款箱寄存的非驻场式现金外包项目(业绩证明材料需提供提供合同复印件,合同中须体现合同签订时间、服务内容,若合同中未能完整体现合同签订时间、服务内容的,可提供项目甲方开具的证明材料复印件进行补充证明)。

3.7服务场地要求:

(1)投标人须具有独立的现金清分、现金调缴、款箱寄存服务场所及库房,库房容量满足清分、调缴、寄库等业务需要,业务场所及库房为投标人自有的,提供产权证明材料;场所及库房为租赁的,租赁期限须覆盖本项目服务期限,提供租赁合同及产权证明材料;

(2)投标人库房应具备当地公安部门颁发的金库安全防护合格证书等证明材料(提供证明材料);

(3)库房须具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合格意见等材料(提供证明材料);

(4)服务过程中的各环节流程全覆盖配置监控摄像,监控录像保存时间在三个月以上(提供承诺书)。

3.8购买保险要求:投标人须为本项目购置覆盖现金外包资产的商业保险(提供承诺书)。

3.9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2021年~2023年经第三方审计的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成立不满3年的,提供自成立至今经第三方审计的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成立不满1年的,提供自成立至今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3.10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2024年1月至今任意3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成立未满3个月的提供成立以来的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缴纳凭证或相关情况说明;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投标人,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3.11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12具备现金消毒防疫管控能力。库房等配备现金消毒设施设备,在卫生防疫部门确定的流行性疾病疫情防控时期,对款箱、现金等实施消毒管控,现金消毒管控措施符合人民银行《银行业金融机构现金消毒工作方案》相关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13投标人严格执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要求,配合投诉问题处理,(提供承诺书)。

3.14信用要求:投标人未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为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须提供查询结果证明材料(查询时间:自本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止)。

3.15其他要求: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提供承诺书)。

3.16投标人不存在受让、租借或者挂靠资质;不存在伪造、变造资质、资格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不存在提供虚假业绩、奖项、项目负责人等材料;不存在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投标的情形(须出具相关书面声明)。

3.17投标人应提供加盖公章的《拒绝商业贿赂承诺函》。

3.18本项目不得转包或变相转包。

3.19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3.20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获取招标文件:

4.1.1获取:请于2024年10月16日至2024年10月22日(法定公休日、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8时30分至12时00分,下午13时30分至17时30分(北京时间,下同)获取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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