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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妇幼保健院(泉州市儿童医院)一次性使用采血针、一次性使用静脉采血针、医用酒精消毒棉片、医用冰袋医用耗材项目(五次)竞争性谈判公告
日期:2024-10-11 收藏项目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QZKDZB********-4 项目名称###市妇幼保健院###市儿童医院)一次性使用采血针、一次性使用静脉采血针、医用酒精消毒棉片、医用冰袋医用耗材项目(五次) 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 预算金额:27.******** 万元(人民币) 最高限价(如有):27.******** 万元(人民币) 采购需求: 购包 标的名称 预估数量 计量单位 1-1 一次性使用采血针 ******** 支 1-2 一次性使用采血针(自动款) ******** 支 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成交供应商根据采购人要求分批供货。成交供应商在接到采购人供货通知后72小时内将所需货物送至采购人指定科室。 本项目(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本采购包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供应商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①供应商所投货物必须属于医疗器械管理范畴,根据国家《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供应商为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a、供应商需提供所投产品生产厂家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进口产品除外;b、采购货物属于第二类医疗器械的,供应商必须具有《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或《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采购货物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的,供应商必须具有《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采购货物若属于一类医疗器械的,则无须提供此项。 ②供应商为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采购货物属于第一类医疗器械的,供应商必须具有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采购货物属于第二类或第三类医疗器械的,供应商必须具有《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明细:供应商提供相关证书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2、供应商所投标货物必须属于《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中的医疗器械。根据国家《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采购货物属于第一类医疗器械的,供应商所投产品必须具有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属于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供应商所投产品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 3、本采购包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供应商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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